因為爬文沒搜尋到,且此問題應非個案
亦擔心自己誤觸規定被開單,故發文詢問
問題:
依規定,經檢舉人明示拒絕後,如被檢舉人仍寄信,會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三,處罰單一張。
請問如果檢舉人是板主、小組長、群組長等身分,被檢舉人是申訴人,
而被檢舉人是依申訴規則、流程,寄申訴程序相關信件時,是否算騷擾?
舉例:
A遭B板主來信表示,今後拒收任何信件;之後A在該板有案件想要向上申訴到組務
依組務規定、申訴流程,A申訴前必須站內信與B板主溝通,如A寄溝通信給該B板主
是否會算騷擾而被開罰單?
另外,如果答案是會的話,本人想順便提出一個問題點
B的確有權力拒收A的信件,但最好的方法應該是直接將A設為黑名單
如果是透過明示拒絕之方式,那等於是B為了省下黑名單空間,將責任轉嫁給A
A必須無時不刻記得不能寄信給B
(因為A沒辦法利用PTT功能,設定自己不能寄信給B;
即使A將B設為黑名單,不會因此導致無法寄信給B)
如果A忘記了,即使是依申訴規則寄溝通信給B,也會被開罰單,這樣對A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