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請留意"志工"與"募款"之法律規定

作者: nneekkoo (悲傷只是過程而不是終點)   2014-04-08 20:41:35
※ [本文轉錄自 Ptt-Charity 看板 #1JGbITB7 ]
作者: akakapo (要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看板: Ptt-Charity
標題: Fw: [公告] 請留意"志工"與"募款"之法律規定
時間: Mon Apr 7 15:32:44 2014
※ [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1JG61v7w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SYSOP
標題: Fw: [公告] 請留意"志工"與"募款"之法律規定
時間: Sun Apr 6 03:58:47 2014
※ [本文轉錄自 Announce 看板 #1JG61XyW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Announce
標題: [公告] 請留意"志工"與"募款"之法律規定
時間: Sun Apr 6 03:58:22 2014
請使用者注意,
於本站"徵求志工"或"進行募款"活動,
應符合我國法律之規範。
徵求志工,
需符合"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方可進行,
"志工"與"義工"不同,
用語亦不宜混用。
進行募款,
應符合"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方可進行,
未依法令不得私自募款,
並請使用者小心詐騙行為。
未符合相關法令之文章,
板主得予以刪除,
若另外個別板規有相關規定,
亦得給予適當處分。
PTT 法務部
附註:
志願服務法
第 6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
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
協議。
第7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
、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
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
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者之章
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應於年
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公益勸募條例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7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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