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輕微的車禍,當場沒看到對方受傷,過沒多久就收到法院傳票,變成過失傷害刑案,
對方說他半月板破裂,我想徵求3人一同列席(通知書說可以推舉3人協同調解),想徵求陪
我狀膽的人,有無調解經驗都沒關係,去了不講話也沒關係,純粹壯膽,對方應該是想以
刑事要脅,取得較多賠償金,如果人多,看他敢不敢獅子大開口。地點為苓雅區公所,地
址:民權一路85號1樓(請由後門進入),在市政府北門對面,立體停車場後面,時間為明天
5月16日下午2點20。要參加的人請聯絡我,LINE用電話號碼0983301066搜尋,當天請自行
前往,自行進場,先向大家說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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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let (不孝子)
2018-05-15 18:48:00母湯唷,我感覺這會有爭議
作者:
moso23 (花香翩蝶魂中舞 ♬♪ )
2018-05-15 18:48:00誰鳥你人多不多啊理站的直再說如果你自己都不對了叫那麼多人去看笑話嗎你真的有誠意想解決這件事你要找有遇過這種經驗的人看怎麼樣溝通會比較好吧?
作者:
moso23 (花香翩蝶魂中舞 ♬♪ )
2018-05-15 18:57:00然後我覺得你是天真過頭了車禍現場如果沒人都沒人敢 先上去救了你這種糾紛為什麼你覺得人家會理你?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8-05-15 19:05:00祝砸大錢學教學領取活該勛章。撞到人還敢跑,只要他有驗傷你如何舉證不是你造成?
作者:
sayo (甜心兒Q寶貝)
2018-05-15 19:55:00昨天不是問過了
作者:
moso23 (花香翩蝶魂中舞 ♬♪ )
2018-05-15 20:49:0015樓是不是誤會了什麼我只是舉例而已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8-05-15 22:39:00沒有誤解啊!即使是輕微車禍,肇逃就是肇逃。沒人受傷還沒事,有驗傷單就變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人都離開現場了=人死一樣,另一方怎說都行。除非有行車紀錄器、目擊者等有效證據佐證,否則……他就算是後來自己故意再摔一次才驗傷,也只能認賠。再其次,區公所調解又不是外面打架圍事。出動100人到場加油吶喊,對方不願意和解還是能告。走不走法院流程結果都是要跟對方賠錢和解。要多浪費時間金錢甚至要請律師會比較省錢省力?對方覺得受威脅不願和解或提高和解金,比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