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梯午安
桃園午安
讀書讀到一半
想起很多人對於「租屋處部分損壞,
應由誰修繕」有疑慮,特此把相關
法條附上來:
https://i.imgur.com/yUSvqsd.jpg
法條規定是這樣,當中的「合於約定
使用收益狀態」以雙方訂約時的共同
認知為準,且瑕疵不以交付時存在為
必要,交付後產生的瑕疵也算在內。
倘若出租人不處理,承租人可以主張
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租金給付+依
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所以其實出租人的責任蠻大的。
可是如果合約中有約定什麼樣的損壞由
誰負責,在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下(弱勢
的一方沒有吃什麼大虧的情況下),基
於私法自治原則(尊重當事人的協議)
,合約仍優先適用。
修繕在民429.430有更詳細的說明。
因為不知道能放哪裡,就放這裡讓大家
增加法律常識吧!希望能幫到有需要的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