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看夜景女喊40次「不要」他硬上 總統府辦事員判刑又撤職
ETTODAY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總統府林姓辦事員上PTT約女網友看夜景,在車上不顧女網友喊了40多次「不要」,強行指
侵她得逞,事後林被告上法院,法官審酌他賠償女網友並達成調解,處1年10月徒刑,並給
予緩刑。日前懲戒法院審理也出爐,士林地院認為林的犯行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判他撤職,
並停止任用4年。
判決指出,林男於去年7月7日上批踢踢want版,認識女網友小美(化名),並以看夜景為由,
於隔日晚間開車載小美到碧山巖停車場,在車內強行親吻小美嘴唇、耳朵、頸部,又伸手揉
胸並指侵得逞。
事後林男被告上法院,林承認犯行,法官審酌林和小美達成調解,依犯強制性交罪處1年10
月徒刑,緩刑4年。
全案又經總統府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林辯稱他和小美當時情投意合,但因他無法拿出佐證證
明,為避免社會關切並影響機關名聲,才認罪並和小美商談和解,他自省和女性朋友相處時
,「互動不夠體貼紳士與不尊重」,表示會痛改前非,願意接受一切懲處,今後也會積極參
加公益活動、積極就醫,用重生之身報效國家。
不過法官檢視手機錄影,發現小美當時對林表示「今天才第一次見面」,且已從提高音量到
大聲拒絕,甚至伴隨哭泣聲,對林說了40餘次「不要」及多次「拜託」,但林仍強行侵犯小
美,判定林已嚴重違反公務員保持品位義務,損害機關形象及政府信譽,將林撤職,並停止
任用4年。可上訴。
https://bit.ly/4gaRWqz
備註:
去年7月7日 不知道是wanted哪篇?
鄉民林俊劭月薪約新臺幣4萬2,000元
,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涉強制性交只緩刑不用關!
,希望不會繼續上PTT在wanted徵友文約出來重施故技
,提醒女鄉民對此人能有所警覺防範
= =
來看林俊劭狡辯之詞
https://reurl.cc/965y8v
懲戒法院判決
112年度清字第51號
移 送 機 關 總統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被 付懲戒 人 林俊劭 總統府辦事員
辯 護 人 馬潤明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總統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俊劭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事 實
壹、總統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林俊劭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
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民國112年10月11日函送之112年度偵字第
21533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檢察官起訴書(下稱起訴書)略以,被付懲戒人於同年7
月8日21時許,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在臺北市內湖區24號碧山巖(下稱碧山巖)之停車場
(下稱碧山巖停車場)等場所,違反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系爭刑事案件卷)之意願,強制
性交得逞,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依刑事訴
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被付懲戒人上開涉妨害性自主之行為,士林地檢署於112年10月12日函知本府,本府
政風處即會同該員所屬單位第二局於112年10月18日安排被付懲戒人訪談,並據被付懲戒人
表示「目前有請律師與被害人在談和解,希望朝認罪緩刑方向進行」、「律師除了有建議和
解之外,也提供從事社會服務與社會公義的事情,並接受相關的治療等,以對於本次事件的
懺悔」。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與A女係於112年7月7日於批踢踢want版上徵友認識,A女先向被付懲戒人
要求加1ine進而開始互動,A女原欲與被付懲戒人於當晚出去,但A女突然說有其他朋友邀約
因此取消。隔天即7月8號下午,被付懲戒人和A女聊天並互換照片後,兩人相約出遊,被付
懲戒人及A女均因故耽擱時間,雙方到愛貓園見面時已約晚間8時50分,A女甫坐上被付懲戒
人之小客車後,即表示她臨時跟另一個朋友有約了,所以今晚出遊只能到10至11時,這段時
間去貓空甚至陽明山可能會來不及。被付懲戒人乃提議去內湖美麗華,A女表示可以,一路
上A女問了耽擱的原因,以及聊了彼此的工作跟感情的狀況,詢問被付懲戒人居住在哪?還
是買的?被付懲戒人並稱讚了A女的打扮,氣氛相當融洽。及至美麗華,被付懲戒人問A女要
不要坐摩天輪?A女表示她不是小女生了,對於搭摩天輪沒興趣。嗣被付懲戒人提議去碧山
巖,A女說可以,雙方就續往內湖山上,路途中A女說被付懲戒人住的地方離她以前大學很近
,聊彼此過去就讀的學校科系,跟學生時期的同儕狀態等等。到碧山巖停車場後,當時十餘
車位幾已停滿,被付懲戒人使用殘障停車格,雙方便走上臺階往開漳聖王廟看夜景(當時約
晚間9時33分),途中來往的人很多,至開漳聖王廟觀景處,兩人各自對夜景拍照攝影,跟
聊了彼此休假的時間及對工作的想法,被付懲戒人與A女分享了心境,A女笑得開懷,氣氛極
佳。因接近關閉時間,經廟方催促,兩人遂離開往入口下行,到碧山巖停車場時有不少遊客
,亦有許多車輛。雙方到了車上,被付懲戒人發動引擎,為A女繫安全帶,雙方不經意對視
之後,被付懲戒人輕撥A女頭髮,及從A女肩膀開始親吻,A女未表示拒絕,被付懲戒人在愛
撫A女過程,A女有小小聲說「等一下」,被付懲戒人乃停止愛撫A女私處動作。嗣雙方繼續
舌吻,因而發生本件以手指進入A女私處之事,整個過程約10至15分鐘,結束後雙方並曾再
次舌吻。被付懲戒人與A女相處亦屬融洽,且被付懲戒人未使用暴力或言語恐嚇,亦未限制A
女自由。因雙方意猶未盡,經短暫討論後,便離開碧山巖停車場再開車往山上方向尋找人少
地點,而停靠離碧山巖停車場約數百公尺處之路邊轉彎處。當時,因為附近往來車輛還很多
,被付懲戒人有詢問A女要不要去汽車旅館,A女表示她跟朋友在當晚10時還有約,要的話要
下次,雙方此時有再親吻。被付懲戒人再提議往下山方向開,順便另尋人少的地方,A女點
頭稱「嗯」,因沿路陸續都有車上山,至駛入下山小道一處靠近民宅,因太靠近民宅,A女
表示要見下個朋友,擔心時間過於緊迫而作罷,故被付懲戒人乃駛出該小道再往下山方向而
去,被付懲戒人送A女至松山高中前。由上,可知雙方係因交談甚歡而出遊,出遊過程亦屬
融洽,否則A女絕無可能與初見面之被付懲戒人上山看夜景之理。被付懲戒人於碧山巖停車
場時思慮不周,於未得A女之明確同意而發生上開事件,被付懲戒人實對A女深感歉意,並對
自己未能尊重A女之行為後悔不已。
三、被付懲戒人因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自90年起分別於臺北市聯
合醫院忠孝院區精神科、和沛身心醫學診所均持續就診迄今。被付懲戒人之所以罹患雙相情
緒障礙症,係於90年間(時17歲)因雙親失和、家庭不睦等因素,獨自在外以己之力打工求
學生活,斯時尚年幼且家庭發生巨變,又面臨經濟、課業極大壓力,身心遭巨大創傷。而所
謂雙相情緒障礙症是情緒障礙症的一種,患者發病的過程中,會出現「躁症」和「鬱症」兩
種極端的情緒失調。一般人遇到正面或負面事件時雖然都會出現正常的情緒波動,但雙相情
緒障礙症在發病時情緒會嚴重並持績的偏移,常沒有具體原因或在外在事件結束後仍持續,
造成生活功能的受損及病患心理的痛苦。
四、士林地院刑事確定判決因此以「另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所受教育程
度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公務員工作,月薪約新臺幣4萬2,000元,與母親同住,尚須照顧父
親、負擔生活費,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
證明、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等件附卷為佐……。」等由,審酌被付懲戒人雖尚未成家,薪
資亦不高,然仍勉力照顧日趨年邁又無工作之近70歲父母並負擔生活費用,俾盡人子之孝道
,被付懲戒人經此刑案教訓後,決心認真工作生活並照顧好雙親,絕不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