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TTHappy (no)》之銘言:
: 是指涉及各國性質上類似軍刑法或軍懲罰法的層面(效果是坐牢或被禁假..等等)的法律
: 處罰層面而言。不是指當幫助犯那種當然也該被罰,是指你根本沒參與任何違法行為的過
: 程,只因為你跟「犯人」同一連或同一排或同一班,你就也必須坐牢或被禁假等等。
: 不是操體能時一人做操時做不好(或帶操官基於其他啥私下理由),下令全體都繼續
: 多做幾次的這種罰操層面的灰色地帶。
: 請問:a.納粹德軍;b.帝國日軍;c.蘇聯紅軍;d.美軍;e.日自衛隊;f.國軍;g.共軍,
: 以上名單中有幾個在軍法(以前、或現在都可算入)中設有某些連坐制?或是都沒有設?
理論上在採個人責任的近代刑法誕生之後,這種連坐制不會出現在懲罰法制中
(以上推論不包含共產系刑法,因為它們自己有一套理論)
國軍過去存在革命軍連坐法(後改為國軍作戰連坐令)這玩意
但這邊基本上是宰(自己也烙跑的)指揮官,例如:
「班長同全班退,則殺班長。」
或
「軍長不退,而全軍官兵皆退,以致軍長陣亡,則殺軍長所屬之師長。」
會死到兵的狀況是:
「班長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長陣亡,則殺全班兵卒。」
結論就是,
撇除私下玩的(不合法命令)狀況,共產系統以外的近代正式軍法制度上應該是沒有連坐
附帶一提
我國唯一可能被認為不以個人責任為必要條件之罪,
為民國28年修正戰時軍律(已廢止)第13條的貽誤軍機罪,
條文上只要「命令奉行不力致未達成任務」就該當。
當然,這裡還是可以解釋成「奉行不力」至少須要過失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