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victor板友提到的這段注釋,為《制空權》中文版譯者曹毅鳳、華人傑先生
在第126頁所注解的:
「實際上『空中堡壘』B-17並不是一種既能轟炸又能空戰的戰鬥轟炸機,
而只是一種自衛能力較強的轟炸機。杜黑設想的這種飛機在當時的技術
條件下是做不到的。真正的戰鬥轟炸機是五十年代以後的產物,到六十
年代才漸趨完善。」
[圖]杜黑在《制空權》設想的戰鬥轟炸機。
https://i.imgur.com/MQqgHka.png
若是對照杜黑於1921年對battleplane(戰鬥飛機、戰鬥轟炸機)的理想來看:
「應當有一種既適於空戰、又能轟炸的飛機,為了簡單起見,我稱之為
『戰鬥轟炸機』。這種飛機具有上述活動半徑、速度和防護裝甲,但
是它的武器應當既足以進行空戰,又能攻擊地面。……
人員在第一階段作戰中就可以用全部武器進行空戰,然後在第二階段
再轉為攻擊地面目標,這就是說,同一乘員既可以當機槍手,也可以
當轟炸手,……
這種飛機如果要滿足全部要求,肯定是重型、多發動機和中等速度的
飛機。……」
杜黑設想中的battleplane在同一趟飛行任務中,既能先執行空戰來抵擋敵機攔截,
又能接著執行戰略轟炸任務:從空中進攻敵方的工商業設施、重要公私建築、運輸
樞紐、特定居民區,投擲炸彈、燃燒彈、毒氣彈,「目標必須一次突擊即完全摧毀」
(《制空權》第21頁)。
由Dino Ferrari翻譯的《制空權》英文版於1942年出版,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
Dino先生可能是依據杜黑的設想條件,以四引擎重型轟炸機B-17來作為類似的對比。
不過二戰時期的科技仍無法兼顧,在歐洲戰場,戰鬥機的酬載有限,難以執行戰略
轟炸;而轟炸機編隊的火力也難以自行抵擋敵機攔截,還是需要戰鬥機協助護航。
到了1950年代前期,軍用機已經發展為實用的超音速噴射機,同時具備高速與遠程。
1950年代後期又隨著核子武器小型化,讓戰鬥機也能夠投擲核彈。例如1955年服役
的F-100C「超級軍刀」戰鬥機可以掛載Mark 7核彈與B28氫彈,以及專門設計用於
投擲核彈的F-105「雷長」重型戰鬥機(最多可掛載炸彈總重量為14,000磅,大約
相當於B-17的80%)等等。具備了既能空戰也能轟炸的空中攻擊能力,就較為接近
杜黑設想的battleplane~
[圖]Mark 7核彈,安裝的彈芯當量為8至61 Kt(投擲在廣島的「小男孩」原子彈
大約為15 Kt)。後方為F-84F「雷霆」戰鬥機,可掛載一枚Mark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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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美國空軍國家博物館 https://bit.ly/3RKn2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