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營業秘密法不是那位員工所主張的那樣,在A公司期間製作的A公司網站,他若拿去B公司用,會有適法的疑慮通常公司與公司間..存證信函吧?可以先研究一下營業秘密法第3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第4條則是出資聘請他人從事開發研究的那種若該員工是A公司正職員工,A公司網站依判斷應屬A公司所有或是跟google..檢舉?或其它動作,讓使用者搜尋A公司名稱跟關鍵字時,可正確開啟A公司的網站,而非B公司的網站公平交易法也有對公司名稱規範與保護及範圍
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10664-farm-direct如果搜尋你公司的名字,點過去卻是他公司的網站,是可罰的公平交易法第24,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