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緣由:
1. 調整發文預設分類與板規所規定之發文分類不符之情形。
2. 加入一些PTT看板常見之基本規定,如版主任期制、分身帳號相關規定等等。
調整項目摘要:
˙ 調整發文預設分類至與板規所規定之發文分類相符
˙ 加入被桶之帳號,開分身帳號繼續貼/推文之處置方式
˙ 加入版主任期
˙ 刪除閒聊文可以販賣物品之規定
˙ 加入保護個資之規定
˙ 加入嚴重侮辱歌手之處置方式
˙ 修改非板主使用 [公告] 分類之相關規定
˙ 刪除板務施行辦法中,站內信留於精華區備查之規定
˙ 刪除板規更新紀錄。舊板規留於精華區備查
˙ 刪除板規第五章,小版主與其他活動
˙ 加入超貼文章處理方式
以下調整項目將於公告期結束後實施。
板規調整預告期間,歡迎推文對預告調整之內容發表意見。
調整後之板規全文:
西音板板規 Ver. 3.0.0
為保護本板使用者之權利、維持本板秩序、推廣西洋音樂,依板主權利義務規範第二章第
一條設立西洋音樂板板規如下:
第一章、總則
1. 本板為西洋音樂討論板,故禁止任何非相關討論,蓄意違反此項規定得退文。
2. 違反本板公告規定內容依照程度予以板主權限內之不等的處分。
3. 板主得隨時依情況公告修正或者特殊處理辦法。
4. 於本板發文,視同同意本板規範。使用者不因不知本板規定而不為處分。
5. 本板板規,違反站規或視聽劇場群組規者無效。
6. 文章包含標題、本文及簽名檔。推文包含「推、噓、→」。
第二章、發文規範
1. 發文分類,請依照分類標籤發文,分類錯誤者,板主得逕行更改。
[討論]:討論西洋音樂與歌手相關
[MV]:討論MV
[情報]:各式西洋音樂情報
[心得]:西洋音樂的心得
[買賣]:西洋音樂專輯及周邊買賣文
[推薦]:推薦喜歡的西洋音樂給板友
[榜單]:各式音樂排行榜榜單
[問歌]:聽到歌,但不清楚歌曲資訊
若以上皆無適合之標籤,請自行填入。
非板主、站務人員禁止使用 [公告] 分類或回覆公告,
違者原文刪除,得水桶及退文。
對板規條文之建議可於板規下方推文,或站內信板主。
對判決之意見可於判決公告下方推文,或站內信版主。
2. 禁止一行文、注音文、空白文,或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
以上由板務人員主觀認定之,違反本項規定除原文(推文亦同)刪除外,
得水桶。
3. 禁止未經原作者同意刪除推文,違者水桶。
4. 禁止於文章、簽名檔,或推文內惡意對其他使用者挑釁、引戰、侮辱,
違者原文刪除水桶得退文。
5. 禁止無根據批評歌手,或對歌手發表髒話、性暗示,
違者原文刪除水桶。
6. 禁止未經同意公佈他人個資,違者原文(推文亦同)刪除,得水桶退文。
7. 文章偏離主題,或板主認為不適討論者,得設定結案並中止回應(鎖定)。
板主鎖定後,以任何形式規避系統設定回覆文章於板面上者,原文刪除得水桶。
8. 重複張貼已被張貼過之連結,或發表之文章內容與看板上已存在之文章內容過
於雷同者,板主得將該文刪除。
9. 新聞/情報文規定如下:
1. 任何媒體新聞,限用[新聞]標籤。
如為社交媒體(如推特等)之消息,可用其他標籤。
2. 需附上來源連結,網址超過一行請用縮網址。
3. 若內容為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大意之翻譯。
4. 文章最後需加入個人心得。
5.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板主得逕行修正標題;獲得超過25P幣者,原文刪除。
違反本條文內容,原文刪除得水桶。
10. 問歌文規定如下:
1. 請依照格式填寫,並請盡量提供資訊。
2. 板主判定為資訊不足後,鎖定原文並於文章註記修改時間,若期限以至仍未修
改,原文刪除。
3. 未依照格式填寫,情況嚴重;或刪除原文設定格式達一定程度者,原文刪除得
水桶。
4. 板主得不定期公告後,刪除當日前之所有問歌文,並保留於精華區中備查。
11. 買賣文章特別辦法規定如下:
1. 買賣文須依格式填寫,並不得刪除必填之項目;
於本板可查記錄中須發表超過三篇非[問歌]類別文章。
2. 僅限西洋音樂專輯、周邊,其餘不得販賣。
3. 禁止於推文中販賣物品。
4. 禁止買低賣高。
5. 禁止銷售、轉讓、徵求任何演唱會票券。
6. 禁止自刪、刪除售價內文。
7. 每14日每一ID僅限一篇文章,同IP視為同一人,得直接連坐處分。
8. 違反本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者,原文刪除,得水桶7日以上30日以下;
違反本條文第四項至第六項者,原文刪除,水桶30日以上,得退文;
違反本條文第七項者,得依第十二條論處;
違反本條文多項者,合併執行水桶不得逾180日,違反第七項者,不受本款限
制。
12. 鬧板、張爸、CP、廣告、尋求盜版或有正當理由認定為重大違規,得退文水桶。
第三章、板務施行辦法
1. 檢舉違規可於板規公告下推文,或寄信至板主信箱。
本板板規第二章第三條、第四條,僅限當事人檢舉。
2. 違反板規情狀輕微,或其他非惡意違規,板主得記予警告,惟警告水桶不得超過
7 日。
前項警告紀錄時間為 180 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板規,視同多次違規。
3. 除違反第二章第十二條,或其他於條文特別規定,水桶不得超過 60 日。
一文同時違反多項板規,水桶日數為 30 日以上,180 日以下。
違反第二章第十二條,水桶日數為 30 日以上至系統上限,不受本條文限制。
經查有多次違規紀錄者,得加重水桶處分,惟不得超過原處分上限之二分之一。
4. 本板水桶中帳號之持有者,使用另一帳號繼續於本板發、推文,
經帳號部查證屬實者,原水桶中之帳號加桶 60 日。
違規之另一帳號亦處以水桶,水桶日數同原水桶中帳號之水桶剩餘日數。
5. 板主公告違規行為,可以來信討論,得適當減輕或取消水桶。
6. 本板板主採任期制,一年一任,得連選連任。
7. 本公告規定後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