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微調預告 預告時間二週

作者: lewlewbo (lewlew)   2017-11-19 22:59:14
調整緣由:
1. 調整發文預設分類與板規所規定之發文分類不符之情形。
2. 加入一些PTT看板常見之基本規定,如版主任期制、分身帳號相關規定等等。
調整項目摘要:
˙ 調整發文預設分類至與板規所規定之發文分類相符
˙ 加入被桶之帳號,開分身帳號繼續貼/推文之處置方式
˙ 加入版主任期
˙ 刪除閒聊文可以販賣物品之規定
˙ 加入保護個資之規定
˙ 加入嚴重侮辱歌手之處置方式
˙ 修改非板主使用 [公告] 分類之相關規定
˙ 刪除板務施行辦法中,站內信留於精華區備查之規定
˙ 刪除板規更新紀錄。舊板規留於精華區備查
˙ 刪除板規第五章,小版主與其他活動
˙ 加入超貼文章處理方式
以下調整項目將於公告期結束後實施。
板規調整預告期間,歡迎推文對預告調整之內容發表意見。
調整後之板規全文:
西音板板規 Ver. 3.0.0
為保護本板使用者之權利、維持本板秩序、推廣西洋音樂,依板主權利義務規範第二章第
一條設立西洋音樂板板規如下:
第一章、總則
1. 本板為西洋音樂討論板,故禁止任何非相關討論,蓄意違反此項規定得退文。
2. 違反本板公告規定內容依照程度予以板主權限內之不等的處分。
3. 板主得隨時依情況公告修正或者特殊處理辦法。
4. 於本板發文,視同同意本板規範。使用者不因不知本板規定而不為處分。
5. 本板板規,違反站規或視聽劇場群組規者無效。
6. 文章包含標題、本文及簽名檔。推文包含「推、噓、→」。
第二章、發文規範
1. 發文分類,請依照分類標籤發文,分類錯誤者,板主得逕行更改。
[討論]:討論西洋音樂與歌手相關
[MV]:討論MV
[情報]:各式西洋音樂情報
[心得]:西洋音樂的心得
[買賣]:西洋音樂專輯及周邊買賣文
[推薦]:推薦喜歡的西洋音樂給板友
[榜單]:各式音樂排行榜榜單
[問歌]:聽到歌,但不清楚歌曲資訊
若以上皆無適合之標籤,請自行填入。
非板主、站務人員禁止使用 [公告] 分類或回覆公告,
違者原文刪除,得水桶及退文。
對板規條文之建議可於板規下方推文,或站內信板主。
對判決之意見可於判決公告下方推文,或站內信版主。
2. 禁止一行文、注音文、空白文,或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
以上由板務人員主觀認定之,違反本項規定除原文(推文亦同)刪除外,
得水桶。
3. 禁止未經原作者同意刪除推文,違者水桶。
4. 禁止於文章、簽名檔,或推文內惡意對其他使用者挑釁、引戰、侮辱,
違者原文刪除水桶得退文。
5. 禁止無根據批評歌手,或對歌手發表髒話、性暗示,
違者原文刪除水桶。
6. 禁止未經同意公佈他人個資,違者原文(推文亦同)刪除,得水桶退文。
7. 文章偏離主題,或板主認為不適討論者,得設定結案並中止回應(鎖定)。
板主鎖定後,以任何形式規避系統設定回覆文章於板面上者,原文刪除得水桶。
8. 重複張貼已被張貼過之連結,或發表之文章內容與看板上已存在之文章內容過
於雷同者,板主得將該文刪除。
9. 新聞/情報文規定如下:
1. 任何媒體新聞,限用[新聞]標籤。
如為社交媒體(如推特等)之消息,可用其他標籤。
2. 需附上來源連結,網址超過一行請用縮網址。
3. 若內容為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大意之翻譯。
4. 文章最後需加入個人心得。
5.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板主得逕行修正標題;獲得超過25P幣者,原文刪除。
違反本條文內容,原文刪除得水桶。
10. 問歌文規定如下:
1. 請依照格式填寫,並請盡量提供資訊。
2. 板主判定為資訊不足後,鎖定原文並於文章註記修改時間,若期限以至仍未修
改,原文刪除。
3. 未依照格式填寫,情況嚴重;或刪除原文設定格式達一定程度者,原文刪除得
水桶。
4. 板主得不定期公告後,刪除當日前之所有問歌文,並保留於精華區中備查。
11. 買賣文章特別辦法規定如下:
1. 買賣文須依格式填寫,並不得刪除必填之項目;
於本板可查記錄中須發表超過三篇非[問歌]類別文章。
2. 僅限西洋音樂專輯、周邊,其餘不得販賣。
3. 禁止於推文中販賣物品。
4. 禁止買低賣高。
5. 禁止銷售、轉讓、徵求任何演唱會票券。
6. 禁止自刪、刪除售價內文。
7. 每14日每一ID僅限一篇文章,同IP視為同一人,得直接連坐處分。
8. 違反本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者,原文刪除,得水桶7日以上30日以下;
違反本條文第四項至第六項者,原文刪除,水桶30日以上,得退文;
違反本條文第七項者,得依第十二條論處;
違反本條文多項者,合併執行水桶不得逾180日,違反第七項者,不受本款限
制。
12. 鬧板、張爸、CP、廣告、尋求盜版或有正當理由認定為重大違規,得退文水桶。
第三章、板務施行辦法
1. 檢舉違規可於板規公告下推文,或寄信至板主信箱。
本板板規第二章第三條、第四條,僅限當事人檢舉。
2. 違反板規情狀輕微,或其他非惡意違規,板主得記予警告,惟警告水桶不得超過
7 日。
前項警告紀錄時間為 180 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板規,視同多次違規。
3. 除違反第二章第十二條,或其他於條文特別規定,水桶不得超過 60 日。
一文同時違反多項板規,水桶日數為 30 日以上,180 日以下。
違反第二章第十二條,水桶日數為 30 日以上至系統上限,不受本條文限制。
經查有多次違規紀錄者,得加重水桶處分,惟不得超過原處分上限之二分之一。
4. 本板水桶中帳號之持有者,使用另一帳號繼續於本板發、推文,
經帳號部查證屬實者,原水桶中之帳號加桶 60 日。
違規之另一帳號亦處以水桶,水桶日數同原水桶中帳號之水桶剩餘日數。
5. 板主公告違規行為,可以來信討論,得適當減輕或取消水桶。
6. 本板板主採任期制,一年一任,得連選連任。
7. 本公告規定後不溯及既往。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