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在討論這個行為是否前衛之前
要先討論的是 法律上的配套措施
以澳洲來講 伴侶跟婚姻的差異很小
無論你是已婚或是有伴侶 在法律上都享有同樣的保障
假設今天A女是家庭主婦
無論他今天的身分是太太 還是伴侶
在決定分開的那一刻 他都有權去取得一半的資產
一般和平分手的伴侶 雙方會互相祝福
倘若今天雙方交惡 那分手的那一刻通常會簽訂分手契約
契約上明列分手日期 這個日期也同時是資產處決日
雙方可以一起處理資產 或請法院處理
夫妻關係跟伴侶關係 最大的不同在於分開的過程
如果要停止夫妻關係 你必須12個月前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的12個月後 你必須再次表達你分開的意願
然後繳交800多澳幣的離婚費
如果你今天只是伴侶關係 雙方說一聲 然後記下分手的日期
清算財產 之後就沒事了
認識很多人 都不住一起了 也不往來了
但還保持著夫妻的身分
為什麼?? 因為不想付那800元澳幣阿
其實我真的覺得這不是前不前衛
如果今天台灣的法律視伴侶同等於夫妻關係
我相信台灣絕大多數的女生都不願意走入婚姻
因為你只是伴侶 只對另一半有照顧義務
換句話說 他媽還是他媽 不可能成為婆婆
你做任何決定 都是兩個人說了算
婆婆公公岳父岳母都差不上話
多美好的兩人生活阿
最後 伴侶關係 保障的不只是男與女
也保障同性關係
: http://mag.udn.com/mag/news/storypage.jsp?f_ART_ID=483430
: do you have a partner?
: 不過我身邊真的有一對是這樣的
: 就一直在一起 沒有結婚
: 不過大概男生女生到40歲的時候
: 還是分開了 原因不明
: 我不知道為啥有人要選擇這樣 不過會選擇這樣還是有他的原因吧
: 會存在就是有他的道理
: 大家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