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多元成家的問題

作者: iris1025 (Iris)   2013-11-11 01:41:35
關於伴侶法我也有點疑問,一是法律的片面解約權,一是伴侶卡的問題
大部分內容是轉自我自己FB上的,所以語氣有些衝,我儘量修,但請大家多包涵!!
關於伴侶法除了性與生育的議題外,我心裡理想的伴侶法是有些近似婚姻法的強制
就是非有「重大事由」或「他方違反契約」不可單方解除關係!!!
當然能和平分手是個理想,
但當開放選擇不對就離開的全能時,為何不在結伴侶前就先想清楚
就像婚姻法不是用來逞罰人用的,通姦該除罪化,但解除婚姻不該僅憑一人選擇,
不然結婚為何不能自己一個人作主?
難道,失去了愛情、相依的歸屬感外,人就沒有了其他感情嗎
沒有其他生活上難以切斷的聯繫嗎?
如果該切斷一切,難道就一句我不要理你,就可以自行離去嗎
那溝通又是什麼?我覺得這部份很自私又很自我
即使是債權的雙務契約,也不是能任意解約的,
也沒有所謂賠償就可以解約這件事,
契約簽訂就有約束性,兩人都會被拘束,
解約權只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或他方有違約的情勢上,
所以即使對方耍賴仍可請求完成契約!!
((只是實務上常有難以實行完整全能的情況。))
網路上常看到有裝可憐的人,哭哭的說自己不清楚法條等等或是我全然相
信對方沒看文件的話,我都很想臭罵過去,
做決定前不會多問一點,想久一點嗎?
結伴侶本就是人生大事,本來就該多時間跟花腦容量思考,
再說人生本來就有風險,不可能十全十美
老實說,我還寧願婚姻法修部份法條,把伴侶關係用類推適用就好
另外,關於伴侶卡的方面,為何要多這一張東西???
我強烈建議結伴侶就應該在身分證上顯示
因為那是最基本「基本識別」,
如果你的男朋友或女朋友是有結伴侶的人,
要結婚時哭哭跟你說,我有結伴侶,我不能背棄道義責任,
是要到時感嘆遇人不淑嗎?
或是好一點,結婚時他片面解除伴侶,
然後,也許就有些法律層面的問題在婚姻時迎接你
或許,你還不知道除了你們的婚生子女外,後續會跑出個小孩要逼你認領
(孩子有DNA鑑定的請求權)
當然,這是防別人道德瑕疵的想法,但我覺得伴侶卡真的很多餘
我也會懷疑如果單方解約那麼普遍的情況下,
伴侶卡的一些後續問題
如果單方解除伴侶關係,返還的伴侶卡是一章還是兩張?
還是伴侶卡僅發一張?那又歸誰保管?
如果今天伴侶卡是一張回收一張公告失效,
有人拿失效的伴侶卡去請鎖匠開門......
個人生活該如何保障?
難道以後鎖匠開門還要查驗伴侶卡使否仍生效,或是開鎖前
要去警察局或戶政報備查詢?
還是伴侶卡每隔幾年就要重新蓋章一次?
伴侶法的立意良善,但隨著而來的問題也會很多
也許有一天我會需要用到伴侶法,
但是以我的立場,現在這樣的法案規劃,我無法支持他
也許有人覺得,是我這樣的人把這個法律想劣化,
這是個人人心不正問題,不該這樣偏頗想歪
可是,我認為「只有感情訴求是不夠的」
民法的親屬篇婚姻篇就是規定每個國民的「法律關係」
所以儘量要以全面化的方式去設想「後果」如何
我不喜歡修法衝動,
我還寧願法律被動的等待全民已對結伴侶有習慣法的產生或多數的普遍共識,
才去推行法律革新
當然,我還是有很多曲解的可能,因為光這兩點就很難讓我有想繼續看下去的理由
有錯部份就請知道的人補充吧
作者: MapleT (楓)   2012-01-11 02:12:00
立論一開始就錯了,伴侶法不是愛情,如果你和一個好姊妹
作者: MapleT (楓)   2012-01-11 02:13:00
住在一起互相照顧,好姊妹有一天要結婚去了,難道你要他非常難以搬出去,搬出去還要賠償你嗎?
作者: MapleT (楓)   2012-01-11 02:14:00
你覺得好姊妹搬出去結婚就是屁股拍拍把你扔了嗎
作者: ggl12two2 (A子)   2012-01-11 02:47:00
但基本上伴侶法第一個就是聯想到情侶阿
作者: ggl12two2 (A子)   2012-01-11 02:48:00
樓上m大例子沒錯 但也會發生原po說的情況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11 03:18:00
能夠片面解約的東西,跟口頭約定有什麼差別
作者: poeoe   2012-01-11 03:31:00
口頭約定也不能片面解約阿~
作者: ashkaze (畏怕陽光)   2012-01-11 03:34:00
M大跟原PO的都是個案但都是極為可能會發生,所以原PO才提問啊!同樣都是需要伴侶法但事後卻發生問題。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07:11:00
伴侶制若沒考慮讓情侶適用,就不會特地設定跟婚姻互斥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07:12:00
原po的立論根本沒問題
作者: shiaochu (眼鏡行千金5566)   2012-01-11 08:46:00
我是覺得伴侶某程度不能跟結婚混為一談,所以伴侶卡或是身
作者: shiaochu (眼鏡行千金5566)   2012-01-11 08:47:00
份證多一註記,實在是多餘的;若是又要卡或又註記,跟結婚又有何差異呢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11 09:01:00
把我的問題整個具體化好多!!!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09:30:00
所以它的定位根本不明啊,如果不是給情侶用的,為什麼要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09:31:00
限制1v1?還不能跟婚姻重疊?可若是要給情侶用,根本也很雞肋,很多法律關係等其實現行法就能解決了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0:26:00
不是啊,我的意思是,如果伴侶制度像一樓說的那樣,是針對好朋友好姊妹,那為什麼還要限制1v1?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0:27:00
規定一個人只能有一個閨蜜這樣?
作者: hsyinu (事情真多)   2012-01-11 10:45:00
我有疑問的是,各位覺得假若伴侶法過了,會想去登記的有哪些人?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11:00
可是那是剛好你阿姨的狀況是兩個好友,如果她們是三個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12:00
好友,那不就要犧牲一個沒辦法納入保障了??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13:00
我也有同snow大的疑問,得到的答案是三人以上去選多人家屬,阿多人家屬保障又不比伴侶完備,照這種回答那豈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14:00
不是好友多的倒楣?? 所以之前才會問說伴侶制度的核心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15:00
價值到底是甚麼?? 人家婚姻規範一對一是為了保障性忠貞伴侶既然說不只保障性關係,那學人家一對一的原因是??總要說明一下吧??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1:34:00
原PO妳搞錯重點了,我跟蘋果愛麗絲的意思不是伴侶是否應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1:35:00
開放1V1限制,而是在說明"這個草案成立目的讓人困惑"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1:37:00
妳說的理由"也許"是原因,但其實並不是很能說服大眾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1:38:00
所以又要回歸原點:伴侶制度到底是要給誰用呢?
作者: iris1025 (Iris)   2012-01-11 11:41:00
那也許你該好好回篇文,讓別人完整了解你覺得立法目的的
作者: iris1025 (Iris)   2012-01-11 11:42:00
問題出在哪,不然我只覺得你在1對1上跳不開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43:00
她不是在一對一上跳不開,是在問立法目的是甚麼,有個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44:00
目的才會有這樣的規定,而不應該是別的制度這樣所以我這制度也這樣,另外我覺得應該是推動制度的人說明他們的目的並回答質疑,不是提出一個模模糊糊的概念然後用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45:00
問題回答問題,比如人家問為甚麼這樣規定呢?? 你回那不然你覺得是怎樣?? 或者 現在制度問題就很多了阿!! 這根本不算回答阿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47:00
我國婚姻的確是有保障性忠貞的意涵在喔,這不是覺得的從法條制訂就可以看出來,大法官解釋也有說明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3:22:00
我不是在質疑原PO你,是在質疑立法者啊,也沒有要你能解答我疑惑的意思,我從頭到尾只想說「我覺得立法者都沒搞清楚自己在幹嘛」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3:24:00
既然立法者自己都沒搞清楚,要別人怎麼支持他的草案?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3:26:00
我好像沒有看到哪個支持者,願意好好就這些真正的問題提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3:27:00
出解決之道,只會不斷強調「我們哪有支持3P4P」之類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3:30:00
而且草案是誰提出,不是他們應該好好解釋立法目的嗎?怎會問起質疑者的立法目的?
作者: ashkaze (畏怕陽光)   2012-01-11 13:34:00
Snow大最後兩句講得太好了!!!!!!!!!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38:00
推snow,問了好多次只得到保護A族群也保護B族群不行嗎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39:00
這樣的答案,A族群需要怎樣的保護和規範和B族群又不一定一樣,而且這樣規範的同時可能也限制了C族群,所以才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40:00
問出發點到底是甚麼,可能這問題支持者也無法回答吧??上一篇C大提出的疑問就很好,如果伴侶制要保護的是"共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41:00
同生活的關係"那限定人數和與婚姻互斥的規範是為甚麼??人家就是在問這個阿
作者: ashkaze (畏怕陽光)   2012-01-11 13:48:00
所以討論到最後純朋友關係需要成家受法律保障的才是最弱勢的族群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48:00
也許問"誰適用這制度"支持者很難理解,因為他們覺得"誰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49:00
都可以用",但事實上也不是,有婚姻的不能用,超過兩人的不能用,我就是在問為甚麼這些人不能用伴侶制?? 如果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50:00
保障的是共同生活的穩固性,這些人為甚麼要被排除?? 如果不是,那伴侶制到底要保障的是甚麼??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57:00
阿附帶一提我覺得可以單方解除也沒甚麼穩固性可言,不過這又是另一個議題了,光適用主體我都覺得很不周詳了
作者: ashkaze (畏怕陽光)   2012-01-11 14:10:00
單方解除應該也是伴侶制主要推崇的吧? 少了這就跟婚姻沒兩
作者: ashkaze (畏怕陽光)   2012-01-11 14:11:00
樣了。但支持者都不面對這問題還在那邊甚麼事先就要兩方都要有共同意識
作者: archimonde (archimonde)   2012-01-12 21:14:00
相信愛情走婚姻(年輕人居多).不信走伴侶(老人居多)
作者: belledemi (小華)   2012-01-23 14:45:00
也覺得要實行就把伴侶在身份證上顯示
作者: belledemi (小華)   2012-01-23 14:47:00
當初延伸出伴侶卡就是若顯示怕同志遇到出櫃的問題
作者: belledemi (小華)   2012-01-23 14:49:00
但以現在伴侶精神立意好像就沒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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