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女版的版友們大家好
網路交易現在已經相當發達也有許多保護消費者的法條
其中關於七天鑑賞期的法條卻仍有許多漏洞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
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
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是其實若購買一些具有時效性的商品像是具時間性的票卷(演唱會門票等)/年菜
/貼身衣物/遊戲點數/遊戲帳號/化妝品...等
就無法受到七天鑑賞期的保護 其相關法令如下
我國電子簽章法草案第十七條之規定:「以電子方式為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商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排除適用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之一之規定:一、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經交付即不能回復
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二、商品或服務之提供具有時效性。三、性質上無法退還、
具易毀壞性或時效性之客製化商品或服務之提供。」
所以應該是要禁止具時效性商品網路販售
還是應該加強具時效性商品的退換貨機制
才能來有效降低網路顧物的爭議
不知大家對此有甚麼看法呢
第一次發文不會上色以及排版不佳若有不適請大家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