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各位口中的警職人員,我真不知道該哭還是該笑。
哭各位對警察的觀感如此負面,原PO文章下面推文更說"現在的警察怎麼都這樣啊"。
笑各位對警察的觀感如此負面,就像我之前在別的板回文中說到的內容一樣。
家暴,不是一次、兩次就能知道的,更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判斷的。
我知道現在社會很多家暴相關消息,讓人看了都會怕怕的,
原PO所提到的"賞耳光"更不是一個正確的教導小孩的做法。
但是,僅僅一次的行為,是否能構成家暴,這有點難下結論。
原PO的男友,其實我覺得他做的並不能說錯,但也不是完全對。
就像原PO也是,我不覺得原PO你的行為正確,但也不能說錯。
我們在偵辦販賣毒品案件的時候,檢察官都會要求我們,一個毒販
至少要找到三次販賣的事證,不管是一個下游咬他三次,還是三個下游咬他販賣。
有的人會說,只要賣一次就是賣阿。
是,你知我知獨眼龍也知,但是,我們就是不能這樣跟檢察官講。
你說小孩被打耳光,家暴阿!
是,你覺得是、留言的網友也覺得是,但是評估是否構成家暴的人不一定會這樣判斷。
上週六正巧有個小故事,分享給各位。
週六晚上,跟家人在樓頂陽台弄個烤肉聚餐。
茶餘飯後,聊到個「小孩教育」的話題,嬸嬸說了一個笑話逗得大家哈哈笑。
她說,她一個朋友的小孩,念國小(不知道幾年級,但是聽形容應該是低年級)。
國小現在教育超先進的,不僅老師不能體罰學生,老師上課還會教學生「兒童福利法」。
兒童聽的懵懵懂懂,到底有沒有辦法理解,這我們不知道,
但是嬸嬸的朋友的丈夫,有一次因為小孩不乖,抓了拖鞋要打小孩屁股,
還沒打下去,就看到小孩扠著腰,「你不可以打我,我有兒童福利法!」
嬸嬸的朋友跟丈夫聽了莞爾,但是還是朝小孩屁股打了一下,
小孩就往電話跑過去,抓了電話就說
「我要打電話給警察,我有兒童福利法,你不能打我。」配上嬸嬸的動作超逗趣的。
嬸嬸的朋友丈夫說:「你打阿,打了警察就把爸爸抓走了,看誰給你買早餐送你上學!」
小孩聽了,扁扁嘴,電話放回去,「不打了,不能抓爸爸。」
很佩服嬸嬸學的扁嘴模樣,活靈活現。
有些法律的規定,單單從條文之中不能完全的理解。甚至有的還會有配套法律,
像是XXX施行細則、XXXX實施辦法等等的「行政規則」。
憲法 > 法律 >>> 規則or辦法,
這應該大家都懂,但是大多數人接觸到的頂多到法律,
規則倒很少去注意,更別說檢警內部自己設定的一些「不成文規矩」。
販毒事證要三次以上,這是檢察官為了起訴毒販所做的一種不成文規矩,
毒販很多都很狡詐精明,能狡辯的就狡辯,能唬爛的就唬爛,
脫罪嘛,誰不會絞盡腦汁?
如果僅有一次的販毒事證就依據販賣毒品移送,可能案件到檢察官那邊,
一開庭訊問,毒販打個太極拳推掉了,或者找個理由硬凹過去了,
怎辦?案件都到這了,不起訴?轉成持有施用毒品起訴?那也要等鑑定書阿。
(這時候就要佩服那些跟毒販配合的律師,死狗都能被他們說成活的)
或者又像這兩三天的新聞,某議員被警察臨檢的時候出言辱罵還動手打人,
員警這兩天才提出告訴。
新聞頁面下面板友罵翻天,「警察無能!妨礙公務現行犯逮捕阿!」
「公權力不彰!議員喝花酒警察不敢抓,現行犯也不敢逮捕!」
是阿,超無能的,公權力超不彰的,
誰叫你們民眾給予立委議員如此大的權力,又限縮我們警察的執法行為呢?
動不動「執法過當」,沒戴安全帽的小鬼騎車過去追也不是不追也不是。
更別說你們自己選出來的立委議員,手上把握著警察年度預算,
命脈掌握在人家手裡,如果今天真的逮捕了,恐怕隔天就是分局長、局長要出來道歉了。
正是因為有爭議,所以學長用忍辱負重的方法,用隔日提告的方式,
小蝦米撞大鯊魚。
為什麼?
是你們給的阿,是你們種下的因阿。
假設原PO今天真的蒐證了,跑去報案,我來推論一下:
受理家暴的單位要求原PO證據:有影片,對方的姓名?住哪?原PO大概不知道。
好,就算警察前往餐廳跟餐廳的人詢問才知道是常客,知道住哪姓名好了。
警察前往該父母家中查看,如果看到一家和樂融融,該父親會不會說:
警察擾民!我正當管教小孩警方還要介入,住海邊阿?分局長出來道歉!
好,就算警方前往該父母家中查看,確實,小孩不但被打的痕跡還在,甚至因此
身體有受到創傷,確實有家暴之虞,
那,也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轉介社工處理,警方的職責僅有防止現行犯的
可能,或者當場見有現行犯暴力行為才能加以逮捕。
今天原PO你說的狀況,就算有警察在場好了。
是否能算現場見有暴力行為?是否能加以逮捕?
如果小孩或母親或家人提出意見,警察當然可以受理做預防性逮捕或處置,
並立即連繫社工前來評估並處理。
但是?媽媽沒意見、好像還有個姐姐?也沒意見。
就算當場有警察在現場,我們是否可以介入還是個問題。
更別說是原PO拿著手機錄影了,如果今天當事人對妳提出質疑,妳該怎麼回答?
「清官難斷家務事」。
警察執法受限很多,除了明文規定的之外,還有不成文的規定。
「公園老先生十塊二十塊的象棋麻將」,算不算聚賭?
算阿,刑法266條公然聚賭阿。
但是抓了,分局長官會覺得你大砲打小鳥,送去地檢署還被檢察官白眼相待。
我錯了嗎?我依法辦理阿!
「老太太覺得路邊波斯菊很漂亮挖回家。」
這個著名案例我就不用提了。
他們錯了嗎?依法辦理阿!
因為臺灣情理法,情>理>法。
看到這可能有人就跳出來,「公權力不彰!」
是,每個人都知道,
但是今天如果事情發生在你身上,我想你也會希望情>理>法。
沒戴安全帽不對,警察開單很正常。
但是今天如果是你被抓到,你會不會希望警方動用裁量權,口頭告誡就讓妳走?
所以看到這邊懂我的意思了嗎?
你沒有錯,懷抱著這種熱血想讓社會變得更好的理想,你沒有錯。
你也有錯,有些事情不是僅僅看表面或者一次兩次就能斷定的,所以你也有錯。
你沒有錯,你希望讓警方來調查這到底有沒有涉及家暴,所以你想報警,還罵男友。
你也有錯,裁量是否有家暴行為的人,不是你,不是警察,而是社工,是家暴防治官。
最後你可能會問,那,這種狀況讓妳看了心裡很難過,不想這樣看那個小孩受苦。
妳該怎麼辦?
以私人立場跟妳說我的想法:
錄影,丟蘋果東森TVBS隨便哪個都好。
妳不知道對方家長姓名年籍?沒關係,網友人肉超恐怖。
妳不確定該父親是否平常都有施暴行為?沒關係,網友人肉超恐怖。
妳不確定該父親會不會受到制裁?沒關係,網友人肉超恐怖。
恐怖到讓妳會做惡夢。
因為媒體這怪物被台灣民眾養的超肥的,遠比警察有用多了。
給他一點味道,他會掘地三尺幫妳挖出一切,然後挾帶著民眾輿論輾過去。
可能會屍骨無存。
如果這是妳要的,就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