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被變態跟蹤和報警這回事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12:22:24
※ 引述《fba (飛身攻擊)》之銘言:
: 看到文章好溫馨~ 但為什麼我遇到的完全不一樣啊??????!!!!!!!!!(大喊)
: 幾年前,我跟朋友聚餐完大約晚上10點多,騎機車回家的路上,
: 遇到一台雙載的機車靠近我,然後朝我胸前撈了一把,
: 因為我有被忽然飛來的手嚇一跳鎖以往後閃了一下沒被摸到,
: 但對方竟然停在巷子口等我,而且還回頭看....
: 當時我也不敢再往前,就這樣在巷子裡跟他們對看了幾分鐘,然後他們就走了,
: 當下非常害怕,但又不知道怎麼辦,只能告訴自己要記得車牌才能報警,
: 回家時還繞了兩圈確定沒被跟蹤,上樓時腿軟連路都走不好幾乎是爬著回家。
: 順道一提,我弟覺得我有病、自以為美、自以為人家想摸,
: 我爸說是社會害他們變成這樣的,不能怪他們、我也是社會的一份子所以要原諒,
: 話鋒一轉開始罵警察開他單(闖紅燈)的事,
: 那時候我就知道家裡唯二的男人根本沒有保護女生的想法。
: 隔天,我找同事跟我去報警,然後去里長家調錄影帶,
: 錄影帶非常清晰、清楚拍攝到對方的手伸到我胸前的動作,
: 然後警察跟我說;又沒摸到,也不能怎樣啊!
: 我問:難道不能把他們叫來警局嚇一嚇嗎? 讓他們知道不是所有受害人都會吞忍著!
: 警察說:妳沒被摸到所以不是受害人,他們也不是加害人。
: 我再問:難道今天一定要我被怎樣了警察才能有動作嗎?
: 很有趣的是,警察對我說:如果你願意犧牲一下的話那當然沒問題!
: 老實說好幾年過去了我還是非常生氣! 非常非常生氣!!
: 甚至我還記得那個車牌號碼!
: 當然我這種難搞的個性沒這麼簡單就讓事情落幕,因為我去投訴了,
: 下場呢?!
: 就是隔天有個人(分局長還什麼?總之是我投訴對象的上司)打來給我,
: 我說我在上班是不是能其他時間再撥?
: 結果他還是一直試圖說明員警處理方式並無不當,
: 我問他是不是有找到對方? 他說這本來就不用找,沒有犯罪 等等,
: 總之最後電話就在我火大到說要掛電話以及他說會發公文給我之下結束。
: 後續就是我沒有收到任何文件說明。
: 這是我第一次親自跟警察打交道,非常火大的一次。
看到這邊我就必須要跟妳說,抱歉。
因為學長所說的確實沒有錯。
但是同時也要對妳說聲,恭喜,
因為,妳所描述的狀況在我看來,不是襲胸,而是預謀搶奪或者搶奪失手。
首先,妳的狀況跟本篇原PO的狀況,有個很大根本性的不同:
原PO的狀況是當下正在發生,
妳的狀況是事後前往警局報案。
這就造就了結果的不同。
我說過,原PO的狀況,是屬於犯罪預防的一種,請求警方幫忙戒護或幫助,
脫離當時的困境,甚至說是預防犯罪進入實施的階段,這是很合理的要求。
但是妳的狀況不是,妳描述的內容是
「雙載的機車跟妳擦身而過,有人朝妳伸出手但是沒摸到妳被妳躲開了。」
我坦白說,看到這邊我腦袋先浮出來的不是「猥褻」,而是「搶奪」。
偶爾會在新聞上看到,所謂的「雙人機車搶奪婦人金項鍊」的案件。
這種大多數都是前面騎乘機車的人要用力抓穩機車龍頭避免車身搖晃,
然後交給後座的人去進行搶奪皮包、項鍊,甚至妳腳前置物架的包包。
我說的就是這種情況。
好,也許是我想太多,就姑且當作那兩個人確實是想要對妳進行襲胸的動作。
但是,如你所說,沒有成功。
複製刑法的文字過來給妳看。
妨害性自主罪章當中的:
強制性交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猥褻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文字複製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看出來了嗎?
「強制猥褻並未針對未遂犯有罰則。」
所以學長說沒辦法處理,因為就妳所敘述的內容以及監視器畫面上看到的內容來比對,
確實,他們的行為沒有對妳有完成加害的動作,當然也就沒有觸犯任何法條。
學長當然就沒有辦法「依法辦理」。
這種狀況下就算妳去投訴,也是無用功,更遑論妳自己說出口的:
「難道不能把他們叫來警局嚇一嚇嗎?」
小姐,警察不是黑道阿。
我們所作所為都必須有所依據阿。
這依據是法律阿,我們依法行政依法執法阿。
作者: jingl (瘋狂叫什麼名字)   2014-02-27 12:34:00
好長的一篇文章= =看完卻有種無奈想嘆氣的FU
作者: irvinglove (向下墮落怪竹竿)   2014-02-27 12:36:00
作者: qwertyuiop93 (ibis)   2014-02-27 12:42:00
1樓真的有看完嗎...?
作者: sandy0717c (林詩詩)   2014-02-27 13:17:00
看完挺無奈的...
作者: openmaria (明日)   2014-02-27 13:19:00
認真文推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4-02-27 13:31:00
看完的確會覺得無奈呀....
作者: veravera (我就是我!)   2014-02-27 13:32:00
原po氣的是"如果你願意犧牲一下的話那當然沒問題"這句話吧!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4-02-27 13:36:00
所以原po你沒去問學長是跟那個報案女士說什麼嗎?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02-27 13:59:00
有朋友常年被同一人電話騷擾 報警警方也說愛莫能助...
作者: AppleAlice   2014-02-27 14:35:00
推你專業說明,但我想那篇裡面警察的應對方式也真的是蠻不得體的,真的無法受哩,好好說明便是,或者真的很
作者: AppleAlice   2014-02-27 14:36:00
忙也簡單說明一下,不需要那樣消遣f大,這是我覺得該名員警比較有問題的地方啦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14:39:00
這倒是,不過我想學長大概也是被那句"嚇嚇他"所以有點無奈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16:11:00
通聯記錄以法律明文保護的大方向是沒錯的~可惜的是立委素質太差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16:12:00
整個通保法可以說是加重負擔,但卻沒增加保護
作者: rita39 (自制力)   2014-02-27 19:52:00
個人覺得如果原po脖子上有高價飾品才想到搶奪 但文中沒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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