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服貿的"黑箱"

作者: paopaotw (pao)   2014-03-20 02:57:37
關於是否支持服貿 由內而外我在意的是下面幾點:
1. 程序有沒有黑箱
2. 有無和業者充分溝通
3. 服貿的內容本身對台灣的利弊
現在在抗議的是 1. 程序有沒有黑箱
也就是現在在抗議的 秒審..為什麼可以不逐條審查呢?
我好奇的是 什麼情況應逐條審查 什麼情況不應逐條審查?
這應該是回歸法律層面來討論
在此議題上 我偏好白紙黑字的法律解釋
畢竟現在在爭的就是程序是否合法 不是嗎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4031200447.html
這是尹啟銘的文章 當然 他說這合法
不過 我不想代入太多藍綠色彩
尹啟銘引用了許多法條 其實有條有理
不過我不是法律專業 要是他引用不合適的法條唬弄我 我也不知道
板上有人是學法律的嗎? 尹啟銘引述的條文是對的嗎?
希望能看到逐條反駁此篇文章的論點
謝謝
作者: cynthia1207   2014-03-20 03:01:00
當初協議說好就是要逐條審查喔 國民黨也同意了我也不知道甚麼情況該或不必逐條審查 但這是協商好的
作者: cynthia1207   2014-03-20 03:02:00
現在卻把整坨硬塞 我自己是這麼覺得的
作者: kirakirei (。綺羅。)   2014-03-20 03:05:00
應該是高層有人急了
作者: zeze (三月うさぎ)   2014-03-20 03:07:00
當初有協議 就是逐條審查 但KMT廢棄 就是這樣
作者: loquito (MoMo將)   2014-03-20 03:08:00
韓國人簽的好快
作者: zeze (三月うさぎ)   2014-03-20 03:17:00
法律 唉 總統也愛說 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作者: zeze (三月うさぎ)   2014-03-20 03:18:00
如果已經不管民意了 政府即法律 顯然就是現在這樣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19:00
你先去搞懂什麼是"備查"。
作者: alliana (溪名)   2014-03-20 03:20:00
在討論什麼是備查之前,是不是應該先討論這是否適用兩岸人
作者: alliana (溪名)   2014-03-20 03:21:00
民關係條例跟地方制度法?如果不適用,那也不用討論什麼是備查了我是沒特別去查相關資料,不過如果真的肯定可以適用,應該
作者: alliana (溪名)   2014-03-20 03:22:00
早就有一堆人跳出來吵這個了吧?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27:00
國際書面協定必須要送立法院"審議",如果是備查的話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28:00
,立法院等於只能看過。這種國際協定是等同法律層級,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29:00
所謂「法律」,是指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今天如果立法院都不能審,那這個國家最高民意機關就形同虛設。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31:00
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作者: NanFish (厭倦)   2014-03-20 03:31:00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本就是自我矮化的惡法 中與台本就是國與
作者: NanFish (厭倦)   2014-03-20 03:32:00
國關係 今天為了解套說我們不是 事實是你跟其他對等的國家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33:00
你搞懂什麼叫備查了嗎?如果立法院只能備查,那表示這
作者: NanFish (厭倦)   2014-03-20 03:33:00
簽類似的協議 立法院的有權要求逐條審查 拿我們不是國與國關係解套 不就證明了其心可議 硬要統一嗎?
作者: NanFish (厭倦)   2014-03-20 03:34:00
早有人提過兩岸人民的協議也要有更明確的審查制度 可惜就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34:00
覺得這樣很有問題嗎?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37:00
順便說一下,「國際書面協定要送立法院審議」是出現在大法官釋字第329號。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44:00
他會說「不在本解釋解釋範圍之內」,是因為台灣與大陸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03-20 03:44:00
我覺得原po滿理性討論的阿,大家別先代入立場吧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45:00
為這不該由他們來做價值判斷。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47:00
所以我請問你,你覺得這算是「國際」協定嗎?該不該送立法院審議?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48:00
還有,你搞懂什麼是「備查」了沒?你覺得影響層面這麼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49:00
廣的協定,結果立法院只能「備查」,這樣符合分權制衡的體制嗎?
作者: alliana (溪名)   2014-03-20 03:51:00
八卦版有討論了http://goo.gl/fbA9Xb 釋字329沒解釋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52:00
八卦這篇好詳細啊~推~
作者: alliana (溪名)   2014-03-20 03:53:00
樓上太激動了吧?我反服貿,也去送了物資,可是法律歸法律討論歸討論啊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03-20 03:56:00
我還是覺得原po算很理性的發問想理解事情,這麼激動帶著偏見並不會比較好
作者: iqeyuuri (ゆうり)   2014-03-20 03:57:00
我只有個疑問 為什麼貨貿還沒簽完居然先簽了服貿? 這在國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3:57:00
蛤?我完全不激動啊XD 我也是認真在討論法律部份的
作者: iqeyuuri (ゆうり)   2014-03-20 03:58:00
際上似乎很罕見吧?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4-03-20 04:00:00
其實別想用大法官釋憲解釋這問題 因為大法官釋憲不解釋政治問題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4-03-20 04:01:00
最簡單的一個原則就是:服貿的法案還是非本國法律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03-20 04:02:00
我覺得你很激動阿,從你說你講這麼多原po 也不會認真看覺得的,已經帶著自己觀感了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4-03-20 04:02:00
要在國內成為法律當然是要逐條審查 畢竟這是重大民
作者: zeze (三月うさぎ)   2014-03-20 04:02:00
正確來說 就是將成為香港/烏克蘭了 很清楚了吧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4-03-20 04:03:00
生經濟議題 不逐條審核 影響層面甚鉅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04:00
s大,所以有說大法官不想做這部分的價值判斷。但我希望原PO可以自己去思考,到底這麼重大的協定,只用「備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05:00
查」是可以的嗎。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06:00
不管怎樣,我真的覺得這東西如果只有行政命令層級的話真的是蠻誇張的 囧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03-20 04:07:00
我想提醒一下f大,原po 只是想問就法律而言這部分合不合法,是否有專門法律規定而已,因為她對這部分不了解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08:00
呃...所以呢?你到底在一直針對我什麼= =可以解釋的我都解釋了,還有a大分享的專業文,剩下的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09:00
真的就是原PO自己獨立思考的部份了。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03-20 04:09:00
我只是覺得你一開始的推文很針對性,會對這件事帶著疑問的人有不好的感覺,希望別在這樣而已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10:00
..................................................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03-20 04:10:00
因為我對這專業法律的部分也不理解想獲得解答,雖然我也不贊成服貿的條款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11:00
我一開始要原PO先去搞懂備查是什麼,這樣也不行= =原PO提出了逐條審查和備查的疑問,先去了解這兩個名詞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12:00
的意義有什麼不對嗎...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03-20 04:12:00
我沒說這樣不行,而是口氣跟已經預設原po 根本不會去看這樣不太好而已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03-20 04:13:00
當然覺得妳提出的論點很好阿,我沒針對妳提出的建議有問題阿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13:00
原PO一開始的確是感覺沒很想理我啊XD
作者: antibonding (scent)   2014-03-20 04:14:00
謝謝alliana提供的網址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14:00
一直到我回說釋字第幾號的時候才看一下這樣。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03-20 04:14:00
她有理你XD還針對妳提出的建議提出疑問囉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15:00
明明就是我打出釋字多少號之後才理的= =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03-20 04:16:00
也要給人家思考跟看資料的時間咩,希望大家都能理性思考才能達成一致陣線阿XD怕把原po嚇跑>///<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16:00
算了不爭了。這篇的問題的回答,我覺得看a大的連結就很夠了。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21:00
對了,再回一下原PO,現在的問題就是,沒有哪條法律說這次的協定應該要審查或備查,所以才會有那麼多程序問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22:00
題(攤手
作者: antibonding (scent)   2014-03-20 04:22:00
台灣政府已經任由中國人放肆很久了吧
作者: antibonding (scent)   2014-03-20 04:23:00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4:23:00
尹的文章一開始就把服貿定調成『備查』有那樣的推論(備改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4-03-20 04:23:00
現在就是自由心證大家才會很不爽 唉唉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4:24:00
審、逐條)很合理 關鍵在於服貿本身究竟該備查還是審查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4:37:00
有1派學者認為 服貿位階等同法律 只要是法律 一定要經過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4-03-20 04:39:00
本來服貿一通過就是法律了呀 又不是行政院通過的行政命令 哪裡能用包裹的審查法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4:40:00
立法院審查 http://ppt.cc/OknW 但八卦板整理的 服貿被某派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4:41:00
認為是ECFA授權 所以是行政命令 但這邊說法作者保留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4:44:00
KMT一直想把服貿凹成行政命令 這樣才能以備查闖關修正說法:KMT認為是行政命令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03-20 04:54:00
其實國民黨也沒有好好回應這個問題 看前天的新聞報導"服貿是行政命令?林鴻池:我怎麼講都被罵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受訪時並不正面回應"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03-20 04:55:00
因為兩岸關係吵不完,如果他講了是行政命令,又要被大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4:55:00
最後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請歸立法(法律) 至於要走行政命令
作者: zeze (三月うさぎ)   2014-03-20 04:56:00
本來就兩國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4:57:00
也得要有法律授權(白話:行政部門可以設 但要經立法容許你)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4:58:00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5:00:00
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切入 論證當屬行政命令非法律(立法)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5:02:00
兩岸協議屬於『行政命令』但他自己迴避掉5條2項「協議之內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5:03:00
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核轉立法院審議」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20 05:04:00
個人認為服貿既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兩岸條例既有但書5-2位階當屬法律 應該審查
作者: bluemidnight ( ★ 朔方 ★)   2014-03-20 08:53:00
我只在意3 還有為什麼要跟中國簽 這兩件事
作者: eterbless (守護之翼)   2014-03-20 09:03:00
因為中國現在經濟開始變差 急著要找替死鬼所以才這麼急
作者: Keyblade (安安你好)   2014-03-20 09:40:00
可是服貿不單純是法律或經濟問題,他是政治問題啊
作者: Keyblade (安安你好)   2014-03-20 09:41:00
如果是要跟別國簽今天絕不會有人去抗爭,但對手可是那個一直看扁我們,希望早日統一的中國……
作者: opmina (夢遊吉他)   2014-03-20 10:24:00
j大那篇,把法律跟醫療類比是在想什麼啊…
作者: Sioli (客人)   2014-03-20 10:27:00
推0409 大法官根本就解釋不了這題...
作者: Sioli (客人)   2014-03-20 10:28:00
很多時候政治問題都凌駕經濟問題....
作者: Steinadler (平伏せ,愚民ども。)   2014-03-20 10:37:00
K大 服貿這個東西和任何國家簽都有問題 因為那等若開了大門讓別人自由進出了 = =
作者: Steinadler (平伏せ,愚民ども。)   2014-03-20 10:39:00
它如果是建立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上 雙方各有空間協商
作者: REALLYLIFE (真實)   2014-03-20 10:45:00
很多白癡會跟妳說 沒人在逐條審查的 等於掀底牌給對方這些人真的是白癡啊
作者: Keyblade (安安你好)   2014-03-20 12:50:00
我相信跟各國簽一定都有不同的問題,可是現在對方是中國,而我們的政府又如此強硬的想通過服貿,怎麼想都不單單是經濟利益方面的問題而已
作者: bettyshinn (跟寶寶說再見)   2014-03-20 13:15:00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II 服貿就應當移請立法院審議再者 你問大家承不承認服務貿易協議對於全體台灣人民而
作者: bettyshinn (跟寶寶說再見)   2014-03-20 13:16:00
言是不是一個重大事項? 因涉及全台灣70%以上的人民與從
作者: bettyshinn (跟寶寶說再見)   2014-03-20 13:17:00
事的職業 他涉及憲法上所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因為無法受
作者: bettyshinn (跟寶寶說再見)   2014-03-20 13:18:00
到國家的保護與保障) 所以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4
作者: bettyshinn (跟寶寶說再見)   2014-03-20 14:49:00
抱歉 網路斷掉 我只是想說 根據中標法第五條 涉及人民
作者: bettyshinn (跟寶寶說再見)   2014-03-20 14:50:00
重大事項的事情 本就應以法律去訂定 且必須受到法律保
作者: bettyshinn (跟寶寶說再見)   2014-03-20 14:51:00
留原則的原理原則的拘束 因此無論怎麼解釋 服貿仍應以法律作解
作者: bettyshinn (跟寶寶說再見)   2014-03-20 14:53:00
且這次的訴求之一 除了有反黑箱 反不平等服貿以外還要求立法院應即刻訂定相關條約規範 如此才是最重要的
作者: bettyshinn (跟寶寶說再見)   2014-03-20 14:54:00
因為我們無法時時刻刻盯著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們是否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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