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行政院版草案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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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大概看了一下,去掉一些宣示性的條文,
草案第6、7條規範了協議簽署的四大階段,
主管機關(陸委會)應該要向立院報告、舉辦公聽會等向社會大眾交代,
乍看之下課予行政院資訊揭露的義務,但這兩條條文卻欠缺法律效果的規定,
草案第8條更是明文說僅「作為協議協商、簽署及執行之參考」
換句話說,就是你們當然可以儘量表達意見,
但我可以謝謝指教依法行政的不要理你。
草案第9-11條的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主要仍是由國安會及其他行政權體系主導。
第14條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則「簽署後」三十日報請行政院由立院審議,
若未涉及法律修正則由立院備查,先不談是審議還是備查還是由行政院判斷,
那如果今天立院審議不通過又怎麼樣呢?
第17條僅規定「視需要」跟對方重啟協商,別無其他法律效果的規範。
也就是該協議還是「有效」的,並不因立院審議不過而無效,
更別提是由主管機關(陸委會)決定我們是否有這個需要了。
講直接一點,這個版本的草案等於是把之前被批評黑箱的作為都就地合法了,
雖然監督機關應該是誰、草案內容研擬本來就可以有很多不同版本,
但這種擺明沒有誠意的立法看了真的讓人很心寒,
一面說接受訴求我們來立法吧!
另一面又仗著掌握著「合法化」的權力為所欲為。
再加上媒體的配合,
好像已經可以預見明天幾家特定媒體的標題,
一定是「行政院接受訴求、通過兩岸協議監督草案」
然後緊接著稍微報導一下對草案的批評聲浪,
再輕鬆寫意的下個結論,說學生訴求一再變動、得寸進尺啦之類的,
讓已經漸漸對這個議題疲乏的民眾產生厭惡感,
卻絕口不提「草案內容」根本就毫無誠意。
雖然這只是草案,但加上目前代議士民意被黨意綁架的情況,
我真的不敢太樂觀。
女孩版的第一po就獻給越來越讓人失望的政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