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我不是文組的,憲法多年以前有念過,但絕沒有文組那麼熟悉細節.
理解有謬誤請指教和海涵
這次包圍中正一分局的理由,我看到的就是
1.方局長言而無信在不該的時間點驅離群眾....這點我相信不致於造成要發動群眾包圍
警局,還要局長下台這麼嚴重吧!言而無信這種好事,上至總統下到各個市井小民,有哪個
沒做過的?只是事後有沒有自己一套說辭以及說詞夠不夠冠冕堂皇來包裝的差別而已.
2.違憲:這點要追究起來,其實可以很大,通常是說今天他可以這樣,以後他就可以怎樣
之類的推論(說真的這個是狗屁,要找到反例有太多可以講了),不過是否真的構成違憲,
以我這個理工科的觀察到的既存社會現象,其實是有很難理解的地方
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也有集會和結社自由, 這是憲法保障的
那麼當某人交通多次嚴重違規被吊扣駕照時,他可不可以告政府違憲?
常識告訴我們不可以,因為不讓他騎機車和開車,他還是可以自行搭交通工具甚至走路,
來達到憲法對你遷徙自由的保障
但是集會呢?
中正一分局轄下充其量就博愛特區,申請的團體因多次違規,惡名昭彰,所以局長吊銷他們
在這區域申請集會的權利,
為什麼這時候就有人會認為違憲了呢?該團體有太多地方可以去集會了,而且憲法保障你
集會自由, 但並沒有保障你可以隨意指定地方集會吧
請問一下盲點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