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到底是誰一開始發動包圍中正一分局的?

作者: anshley (想念卻不想見的人)   2014-04-13 12:37:55
先聲明我不是文組的,憲法多年以前有念過,但絕沒有文組那麼熟悉細節.
理解有謬誤請指教和海涵
這次包圍中正一分局的理由,我看到的就是
1.方局長言而無信在不該的時間點驅離群眾....這點我相信不致於造成要發動群眾包圍
警局,還要局長下台這麼嚴重吧!言而無信這種好事,上至總統下到各個市井小民,有哪個
沒做過的?只是事後有沒有自己一套說辭以及說詞夠不夠冠冕堂皇來包裝的差別而已.
2.違憲:這點要追究起來,其實可以很大,通常是說今天他可以這樣,以後他就可以怎樣
之類的推論(說真的這個是狗屁,要找到反例有太多可以講了),不過是否真的構成違憲,
以我這個理工科的觀察到的既存社會現象,其實是有很難理解的地方
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也有集會和結社自由, 這是憲法保障的
那麼當某人交通多次嚴重違規被吊扣駕照時,他可不可以告政府違憲?
常識告訴我們不可以,因為不讓他騎機車和開車,他還是可以自行搭交通工具甚至走路,
來達到憲法對你遷徙自由的保障
但是集會呢?
中正一分局轄下充其量就博愛特區,申請的團體因多次違規,惡名昭彰,所以局長吊銷他們
在這區域申請集會的權利,
為什麼這時候就有人會認為違憲了呢?該團體有太多地方可以去集會了,而且憲法保障你
集會自由, 但並沒有保障你可以隨意指定地方集會吧
請問一下盲點在哪裡?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2:43:00
他沒有權力宣布〝未來〞一概不准任何團體之集會遊行。
作者: tryfi (某部分卻像殘廢了。)   2014-04-13 12:43:00
google集遊法 違憲明明就一堆資料……為什麼這年頭一大堆人覺得自己比大法官懂法律???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2:44:00
還有,集會遊行早就該是報備制,而非審核制了,是法治太過落後。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2:46:00
而方先生似乎在被質詢時脫口而出,就算〝違憲〞也要做,在法治社會下,實難想像有公務員有如此之思維。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2:49:00
依你之見,我現在可以只保障你在你的日記本裡有言論自由,反正沒有要保障你在所有地方暢所欲言呀?
作者: vvus (不囧)   2014-04-13 13:10:00
回家洗洗睡吧
作者: nieniedog (七)   2014-04-13 13:19:00
在一言堂裡面發表不同聲音是沒有用的。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4:12:00
關於第一點 請找方發言的影片 他只說天亮前不強制驅離天亮後如果還佔據車道 就會採取強制動作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4:14:00
第二點 他依照集遊法及本身職權 認定不應許可公投盟集會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4:16:00
本來就沒有違憲....
作者: sprite888 (高級鬼島人)   2014-04-13 14:31:00
我才懶得方有沒有違憲 他的處理方法根本是北爛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4:55:00
哲夫師的FB舉了這樣的一個例子 http://ppt.cc/6avU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4:56:00
有個老師對學生說,因為你以前不乖,所以以後禁止你在學校講話,ANYTIME!!!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4:57:00
套回你舉的例子來看,反正學生在家裡還能講話,出了校園也還是能講話,不能在學校講話還算ok吧?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4:58:00
憲法保障你的言論自由,可沒有保障你隨意在哪說話的自由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4:58:00
不知r大有沒有看到我強調了"未來一概禁止"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4:59:00
不覺得聽起來哪裡怪怪的嗎?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5:04:00
憲法只是就國家最根本之事項,做原則性或綱領性的規定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5:06:00
其他細節是規定在法律裡。集遊法§6有列舉未經核准不得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5:07:00
集會遊行的地方,裡面並沒有立法院,反面解釋就是可以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4-13 15:08:00
一.不以惡小而為之,尤其是一個首長。二.集會遊行法也沒有保障任何人可以“永久性”駁回其他團體集會遊行的權利啊!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4-13 15:09:00
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不許可單次集會遊行的理由,但不是對特定的團體或人民說:「未來你所有的申請,我都不允許」不過我要說你至少有立論反駁,比一些跳針的好多了……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5:58:00
OK 假設今天他什麼都沒說 但每次公投盟申請集會他都不許可這樣你認為有違法或違憲的問題嗎?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6:04:00
另回ba 法律沒有賦予老師禁止學生在學校講話的權力 舉例失當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1:00
刑§21I依法令之行為可阻卻違法,教師懲戒權是這樣來的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11:00
需要為如此假設嗎?事實上他就是宣布未來一律禁止啦。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2:00
老師為維護教室秩序,可禁止學生上課說話,但還是須遵守比例原則,不能禁止他未來都不能在學校說話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12:00
但如果你真的想假設一下,我認為純就形式上解釋是沒有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13:00
違法或違憲。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4:00
刑§21II 方神依職務上行為不許可集會遊行,有阻卻違法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14:00
惟站在憲法的高度上看,實質上是否違憲仍有討論空間。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5:00
但明知命令違法就不在此限。未來都不准,更不符比例原則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6:15:00
先回ba 你前面那段推文 我看起來是只要在學校都不能說話但你現在說的是只有在上課時間? 所以你想說的是..?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6:16:00
回pe 但無論他是否有公告 他未來不通過公投盟集會是事實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16:00
重申一次,你的假設在本案中並沒有意義,因為並非事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6:00
我的意思是,刑法賦予老師的權力,是禁止上課說話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6:17:00
不因為是否公告而使其權益受損 怎麼公告出來就變成違憲了?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7:00
但中正一分局的老師,公告學生以後都不能在學校講話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6:18:00
嘛 直接說我的論點 老師可以說該學生以後不能在他課堂上說話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8:00
這段舉例是針對原文倒數第二段所作之回應。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6:22:00
我提這個假設的原因是 他有權限裁定不通過公投盟集會申請就實質上公投盟的集會權並不因公告與否而有差異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6:23:00
那為什麼會說他公告出來就違法違憲?硬要說頂多也只是行政程序上有問題而已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25:00
他當然可以在有限的未來(集遊法失效前)對該團體的申請事實上一概不准,但我想你是把應然和實然混淆了,他可以這樣做,不代表他這樣是合法的,是對的,也不代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25:00
以往政府就是這樣「依法行政,謝謝指教」來硬幹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26:00
但這次連戲都不演了,直接公告以後都不准我不覺得公告出來的人是笨,只覺得不寒而慄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29:00
我想你的意思是,在未來他可以不通過申請,但是我仍認為他不能以過去的前科不通過申請,雖然他可以找一大堆理由,事實上也難以證明他心中的真意,但這是實際上法律上的極限,而非應然面上之常態。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31:00
就像雖然法規禁止性別就業歧視,但我可以找一大堆藉口就是要開除一個孕婦,你也是很難證明我是歧視孕婦吧。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32:00
但如果我直接公告,本公司不雇用孕婦,這就違法,差別在於證明的問題罷了,故我仍認為你的假設沒意義。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6:39:00
給pe 我想你有了解我的意思 剩下就個人解讀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6:40:00
給ba 不依法難道依個人心情嘛= =?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52:00
我好難想像政府「依法」每次集會遊行申請都不讓通過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53:00
這樣的行為可以在這片土地被容忍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54:00
我也很後悔自己花近一小時回推得到這樣的結論= =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6:55:00
不是啊 你覺得這法律有問題不能容忍 OK但是方沒有修法權力啊= = 找他抗議找錯人了吧..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57:00
我法緒還讀不到一年,就已經覺得這樣的政府好可怕了黃國昌老師那種等級的學者不知道有多難受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7:00:00
還有,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方神沒有修法律漏洞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7:01:00
的權力,但他可以盡量去鑽每次都不許可的漏洞這樣?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7:02:00
唉,許多法律人在最近深感無力,因為僅管你說的是對的,立委爛不修法,一些連法律常識都沒有的民眾又喜歡挑戰法學專業....能怎麼辦呢@@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7:03:00
peter56舉的開除孕婦例子是不是好難懂阿?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7:04:00
沒有法律常識不是說r大你,但是我想你如果過度限於實然,那其實戒嚴也沒關係不是嗎?反正法律有這樣規定呀!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7:06:00
不如直接回一句「不可質疑你的 方神」,我也不用那麼累..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17:10:00
好吧 對其行為跟動機的解讀不同 但我不是他 不想爭辯這個~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4-13 17:20:00
覺得peter555565舉的孕婦例子非常中肯。拿“那每次都不允許他們集會遊行就可以囉”來說嘴簡直頗呵……對啊可以然後勒?你覺得這種奧步好棒棒?
作者: FranHu (大胡)   2014-04-13 19:49:00
他沒有權力"事先"禁止,於法無據好嗎!!!!
作者: FranHu (大胡)   2014-04-13 19:53:00
另噓rq,方局長那天晚上是說"不會有肢體接觸"請別盲目護航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22:00
樓上自己腦補說人護航XD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23:00
自己去找影片 他是說擔心強制動作會有肢體接觸 採柔性勸離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24:00
讓慢車道能夠暢通但天亮後還是佔據濟南路跟青島東路 就會採取強制動作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25:00
推文不想打太多字 自己去找影片 他意思明明是天亮前不急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26:00
但是天亮後要讓車道暢通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4-13 20:28:00
噓rq,同立場文章狂推,不同立場文章狂噓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29:00
他有權每次都禁止 只是先公告出來 那是程序的問題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30:00
啊不然哩? 同立場狂噓 不同立場狂推嘛XDDDD 你滿幽默的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0:31:00
peter555565打了一串還說方沒違憲....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45:00
你是說孕婦那個例子?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46:00
那例子跟現在狀況在我看來就不一樣啊今天要我舉例我會說 就像部份工作禁止有特定前科的人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47:00
現在有這個前科的人想做這個工作 當然永遠不會被錄取啊公投盟就是因為過去多次違法事實 符合集遊法不予許可的條件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48:00
所以才不許可他的集會申請啊..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50:00
而他舉例我認為不恰當的地方是在 公司不會公告說是因為孕婦會公告其它適當的理由(或者你認為是藉口_
作者: rq654 (亂)   2014-04-13 20:51:00
他公告因為是孕婦 那才違法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4-13 21:32:00
不會啊,我覺得原po至少有立論,我不會狂噓他~我回他是用箭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4-13 21:33:00
頭。我從頭到尾都在噓你。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4-13 21:35:00
所以現在已經取消對公投盟的限制了,如果真的這麼站的住腳,幹嘛改變呢?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4-13 21:37:00
不過我不想再回這篇了,一直噓原po不是我本意~
作者: kitten631 (未知帶來恐懼)   2014-04-13 22:00:00
警察無權"永久"取消誰的路權吧 於法無據啊
作者: kitten631 (未知帶來恐懼)   2014-04-13 22:01:00
公司依照公司規定不錄取就算了 公部門應該要依法辦事吧?
作者: kitten631 (未知帶來恐懼)   2014-04-13 22:04:00
一樣的問題 此例一開 以後政府不爽誰就不准誰集會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2:43:00
公投盟若之前有違反集遊法的情事 警察可追究其行政、刑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2:44:00
事的責任 罰他沒問題 但不可以永久的禁止其集會的權利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2:47:00
釋字第445號: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從而申請集會、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2:48:00
、遊行,苟無同條所列各款情形,主管機關不得不予許可,,是為準則主義之許可制。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2:59:00
"主管機關對此尚未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若為實質審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3:00:00
質審查,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以之為准否之依據,,易生干預人民集會自由之情事,與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3:01:00
限制主管機關裁量權之立法意旨亦有未符。"
作者: FranHu (大胡)   2014-04-13 23:22:00
rq推我就只好噓了,平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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