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癢解一下題
老師說要多看社會案件練習解題
刑法才會好
如果解錯還請更專業的法律高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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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攔蔡正元車子的人為甲
強制罪
這點已經不用爭執了
於法是錯誤,但於情部份後面討論
(提醒:如果要跟對方爭執整件事情對錯,這個一定要先和另外的民眾獨立出來,
避免被打混水仗)
毀損罪部分,必須要提供車窗破損的鑑定結果
不然無法成立
肯定辦不到止兀兄咯,對比韓國官員說錯一句話就要下台,台灣官員的責任無比的輕阿
台灣人對權勢者太過寬容 習慣去附和權勢者 以換取微薄的生存空間
作者:
nogoya (諾果亞)
2014-04-26 20:28:00真的,國民黨黨證我也辦了。
台灣法律雙重標準 注意蔡先生就知道了 他的爭議這麼多為什
作者:
allenn (小笨蛋)
2014-04-26 20:31:00這群暴民居然可以光天化日之下攔車 把台灣法律擺在哪?
作者:
duosp (手帳偏執)
2014-04-26 20:32:00樓上A大好辛苦,加油喔
作者:
taylorlin (摔不死,那就再來吧!)
2014-04-26 20:34:00強制罪部分要正面審查違法性 所以還有討論空間 不作為犯那邊 有作為的義務存在嗎?
作者:
taylorlin (摔不死,那就再來吧!)
2014-04-26 20:36:00有受傷的話還可以討論看看有沒有肇事逃逸
作者:
allenn (小笨蛋)
2014-04-26 20:36:00犯法就犯法 理由還一大堆喔?
作者:
allenn (小笨蛋)
2014-04-26 20:38:00今天我看你不爽我就可以趴在你車上妨礙你開車喔?
作者:
nogoya (諾果亞)
2014-04-26 20:38:00原來某某某是獨裁的思維,看來北韓比較適合你
作者:
allenn (小笨蛋)
2014-04-26 20:39:00如果今天你是車上的人你會怎麼想?講那什麼鬼話@@
作者: ed10254 (碰碰先生) 2014-04-26 20:39:00
當然是停車報警 一直加速開是????
作者: kana0228 (有熱狗就有冷貓) 2014-04-26 20:40:00
所以二樓覺得對方犯法 我就可以犯法囉?
作者:
egria34 (歲月靜好)
2014-04-26 20:40:00如果我是車上的人,會停車報警,而不會選擇加速開走
報警啊!!!如果在相同環境下,那麼多媒體,我寧可報警。
真奇怪,從頭到尾有誰說擋車民眾沒犯法了╮(╯_╰)╭
作者:
Ct730d (2016唯一支持連勝文)
2014-04-26 20:41:00allenn才剛從水桶放出來又再亂
作者:
duosp (手帳偏執)
2014-04-26 20:41:00就很多人不喜歡看全文阿~~
作者:
Hachiko (櫻桃小口帶把刀)
2014-04-26 20:42:00kana0228那不是帆神跟廷神的邏輯麼
作者:
allenn (小笨蛋)
2014-04-26 20:43:00還好這些暴民只是少數 每個人都這樣豈不要天下大亂?
作者: cxiii (113) 2014-04-26 20:45:00
你是故意曲解刑法24嗎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作者: cxiii (113) 2014-04-26 20:46:00
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
Hachiko 那叫公民不服從,這也公民不服從阿?
作者: cxiii (113) 2014-04-26 20:47:00
要說也是過當 但既沒死人又沒沒人受傷 怎看都不會被判
作者:
Hachiko (櫻桃小口帶把刀)
2014-04-26 20:52:00總統未因立院邀約不得進入 帆神都能佔領立院了 權力不大?
作者: ed10254 (碰碰先生) 2014-04-26 20:55:00
從蔡正元扯到學運 更何況人家也被起訴不是??
作者: ed10254 (碰碰先生) 2014-04-26 20:57:00
總是在反觀論點 這樣根本沒有討論價值
總統未因立院邀約不得進入??!! 我的媽呀~~~是馬英九死也不去立法院好不好!!
作者: kana0228 (有熱狗就有冷貓) 2014-04-26 21:03:00
馬英九都可以非法監聽立法院長了 哈哈XD
作者: cxiii (113) 2014-04-26 21:03:00
衝突都這樣了 他有沒有罪根本不重要 但你看最後各方誰被判比較重就可以知道法律(而非鄉民)的"正義"是站在誰的那邊
作者:
rq654 (亂)
2014-04-26 21:06:00認同這篇的法律見解給推XD
作者:
hsin627 (欣)
2014-04-26 21:12:00某A不累嗎?
作者: cxiii (113) 2014-04-26 21:21:00
如果站在司機的立場就是被嚇到開走阿 或根據證詞為了保護蔡
作者: cxiii (113) 2014-04-26 21:39:00
我不是聖人 相信蔡也不是 但不合法不一定不合理
攔車的人是有帶槍械或武器讓你"合理判斷"會對你造成重大傷害嗎?
開走也要繞過人啊,難道趴在你車上還要繼續加速狂飆?
為什麼現在很愛推 難道我不爽 也可以XXX嗎 豈不天下大亂?事實上誰會冒著生命危險做這種事==
黑道小弟去開槍,也是迫於生計、冒著生命危險啊違法暴力就違法暴力,打壞原則就代表會有人效仿,
作者:
thunder02 (thunder02)
2014-04-27 02:31:00怎麼可以這樣說蔡委員XDDD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4-04-27 10:42:00作為義務就要看蔡先生有無保證人地位,現行法只有明示"危險前行為"這個保證人地位,但通說上包含了很多其他種類。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4-04-27 10:43:00我覺得真的要找到蔡先生的保證人地位,大概就是"危險源的監督者"吧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4-04-27 10:44:00那輛車是他所得支配的範圍,也是可能造成他人法益侵害的危險物品,所以他有控制危險,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4-04-27 10:46:00也不確定這樣解釋妥不妥適啦,有錯請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