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我剛好前陣子有到警局報案提告公然侮辱罪,
基本上你這告不成的,
所謂的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的人士聽到、看到你被辱罵,
而你的例子是寄紙鶴,就算你覺得不舒服,
那也只有你本人知曉。
再來就是你的刑事附民事要求的賠償,
八十萬超過太多了啦,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這條法條分成兩項,第一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是「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裡所規定的罰金是銀元,所以目前可以判處的刑罰,是拘
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你要求這麼多,不代表法官就會依你,按照往例來看,公然侮辱了不起最多三萬,一般多
在一萬到兩萬之間。
可以看看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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