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我在醫院上班
最近一名同事(稱A)因生產,請了兩個月產假,六個月育嬰假,共請假八個月
A在工作上未做出有損醫院利益之事,一直都很安分守己
但過去曾數次與主管意見不合,致主管一直不太喜歡A
趁著這次育嬰假之由,有意想讓A無法復職
前兩天開會時,主管表示因為A請假時間長
致人力上有所不足,需要另聘新人
但聘人之後,人力就充足了,變成到時候A回來有點多餘
主管說A一定回得來醫院,但不一定回得了我們單位
還說要不要讓A回來也不是主管決定,是由醫院上頭決定
我們的工作屬於專業性質,醫院裡無類似工作可調職
我查了一下法令規定,內容是: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了有下列情形之
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我猜主管可能會以第四點來阻止A復職
主管曾說新人來之後業務會重新分配,不曉得這算不算所謂業務性質變更?
另外,在A請假之前,我就看到醫院徵新人的訊息
表示A還在時,醫院就有打算再聘人
那沒理由補足新人後,A就變成多餘的人力吧
今天主管對著我直說
員工當然可以請育嬰假,但要思考請那麼長的假
其他職員負擔請假人的工作很辛苦
所以有需要再聘人補足人力
但因為聘了人之後,就要有心理準備單位可能無法再接受多的人
我就跟主管說可以請一年的職代之類的
主管一口回絕那很難找人
反正就還是要請那種長期的
主管對著我說這些話,其實也是在暗示我以後最好不要請
同時,因為我跟A每個月都必須達到一定個案量
主管跟我說我接A的業務就是變成兩倍個案量
甚至說以後會要求更多
似乎有意以龐大個案量來使我感到壓力
讓我贊成他補足人力,然後A以後可能回不來的說法
再補述,主管這不是第一次做這種事了
以前有位B請育嬰假,他也是不讓B回來
後來失敗,但B受不了主管針對他,所以自行辭職
再之前還有位C,因為有數次跟主管起爭執
所以主管以態度不佳為名想資遣C,也是失敗告終
現在又要弄走A………………….
想請問主管這麼做真的可行嗎?
A有可能因此回不來我們單位嗎?
我是覺得請一兩年假,其他職員負擔請假人的工作的確也是頗累
一年兩年的職代可能也不太好請
請不到的話其他員工也是得咬牙接下請假人的工作
但也不能因此罔顧育嬰假的權益
育嬰假真的能保障復職嗎?
若真的回不來是不是去勞工局申訴?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