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由台北江子翠捷運案討論犯罪心理學

作者: kkkk123123 (Tolas 27382長多)   2014-05-24 03:42:00
※ 引述《hmq17672 (MinGo)》之銘言:
: 因為實在看不下去目前台灣社會充斥著一股理盲又濫情的氛圍,
我也看不太下去你這種大便言論
: 加上媒體與名嘴一直引用錯誤名詞,
: 報導也一直畫錯重點!
: 與我學妹討論後,依照自己的專業所學寫出這篇文章,
我看了很不爽,依照自己的大腦所寫出這篇文章
: 請大家參考看看,一起討論。
:   這類大規模屠殺殺手據統計多半有反社會人格障礙(Antisocial personality
: disorder)。依照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 Statistical Manual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的診斷標準,須有以下幾點:
: A.15歲開始,對他人權益侵犯及不尊重的廣泛模式,下列至少三項符合:
: 1.無法遵從社會規範,經常遊走於法律邊緣。
: 2.經常說謊、欺騙。
: 3.個性衝動,無法做長遠的規劃。
: 4.情緒不穩,有攻擊性,不時與人鬥毆。
: 5.不在意自己及他人安危,像超速駕車。
: 6.在工作上不敬業且不負責任,如亂開空頭支票。
: 7.缺乏道德、良知、冷漠無情,即使目睹他人受害亦無動於衷。
: B.十八歲才可確立此診斷,以免跟少年反抗期混淆。
: C.通常十五歲前即有行為障礙(conduct disorder,一種持續性的行為模式,
反社會你的老木 DSM是這樣用的嗎?
請問你這些言論的出處在哪?
還是這些看法是你不知道哪本三五十年前的老頭子編的課本上看到的?
DSM診斷原則 是症狀學平台
所有的醫學診斷 都必須從症狀出發(沒有現象,沒辦法討論) 經過病理學,以病因學結束
精神病理學或病因學有數種病理位階:客體分化位階、生物學位階....
要確立診斷 必須看症狀的機轉
而且案主根本不曾有過違常行為、社會關係緊密(從DSM3-4的必須診斷之一)
重點是 就算真的是APD 在你完全沒有對當事人進行心理鑑衡的情況下
請問APD診斷如何成立???
APD現在都認為 不會犯罪 犯罪APD在過去有統計謬誤 多是低社經地位才被觀察到
請注意 "遊走法律邊緣" 犯罪黑數知道吧?
成年後APT的特性就是 玩弄規則 在規則邊緣拼命挑戰極限
就算犯罪也難以成功制裁
如果99%的APD都沒有犯罪 然後你抓這1%出來說是想幹嘛?
下面引用我自己的文章
http://csc79.blogspot.tw/2014/05/blog-post.html
2.很多人搶著幫「患者」貼上人格疾患的標籤。何謂人格疾患?疾患或障礙
(disorder)不是疾病(disease),在古希臘剛被觀察到時,是因為無法發
現任何的diesase,只能確定患者痛苦,而人格(persona)是由拉丁文的
persona(面具)演變而來,「人格」一詞存在的潛在假設是,人類的心理特
質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發展過程,而某些特質具有特定的時間延續性,且經
常伴隨出現。人格障礙被人格分類學家分成三大群(cluster),就目前的事
情而言,被社會污名化最多的,是屬於客體不穩定群(cluster B)中的反社
會人格疾患。
2. 症狀可以表示,但人格疾患必須透過複雜的心理鑑衡過程才能推定,症狀
必須透過判斷才能成為診斷名,而診斷是醫師的「個人專業意見」,所以沒
有診斷到對方的人,就不要亂下診斷,發生某些症狀,可能是某種人格違常
沒錯,但在實際進行心理鑑衡以前,無人有資格表示任何診斷,尤其是當這
個診斷會對人造成傷害的時候。反社會人格疾患如果不是由品行不良疾患
(CD)劣化而來,通常其犯罪很難被抓到,而本案案主並無犯罪跟教育矯正記
錄,所以機率很低。反社會人格疾患(APD)最多的地方,其實是在政治圈跟商
業界,孫中山被某些人認為是APD的優良典範,反社會人格傾向(APT)在客體
形成的病理機轉上包含一種對客體界限的辨識障礙,表現出來就是對人我界
限與侵犯他人無感,這種表現很多cluster B人格者或許都有,這些人大多
一輩子沒有犯罪記錄,甚至合乎社會的高道德標準,搞不好你也是。
3.其實,反社會人格傾向/疾患若非由品行不良疾患發展而來,在這過程中成
長到能對抗社會之前就被社會規訓或喪失社會權力,那對犯罪可能性的影響
,往往不是自己跑去進行自然犯行,而是因為會躲在法律規訓與社會治理技
術的違規邊緣無止盡地壓迫、掠奪他人,造成cluster C者(通常是所謂的「
普通人」)終究產生自然犯行。我可沒有說哪些人才是反社會人格哦,我只
是表示一些我個人對反社會人格者,與其周遭場地的觀察而已。
4. 相關領域專家通常會遵守兩大專業倫理:
1)精神醫學謙恭自守原則:與憲法學上的合憲解釋原則(當任何法律能以合
乎憲法的方式解釋時,那就是最優位的解釋)有點類似,卻又相反。意思是
,當任何現象能透過宗教、社會,或任何更優位的方式解釋時,精神醫學診
斷必須退位沈默,否則看見上帝的亞伯拉罕很有可能是統覺障礙者、聖多瑪
斯聽見神的聲音是幻聽、推翻衰敗清帝國的孫中山先生可能符合反社會人格
的診斷標準。
2) 當符合診斷標準的個案尚未來求助、或是對社會適應良好時,醫師沒有資
格下診斷,當患者來求助時,醫師沒有資格對任何第三方透露對於任何個案
的診斷,這屬於重大隱私,除非是對個案有益,譬如:發現具有身體疾病,
需要轉介給其他領域支援。
5. 我認為哦,人類社會很噁心,經常將任何一切自己厭惡的行為,拼命貼上
自己歧視的那群人的名字,找不到貼紙給你貼還不行。會轟趴的一定是同性
戀、會犯罪的一定該得到某種精神方面的診斷(又或著是反過來),把犯罪
視為醫學上的「症狀」,而不是社會的「症狀」,醫師只能醫人,不能醫社
會,法律規訓技術作為社會對國家權力與個人請求的治理技術也只能規訓個
人與國家權力,而無法規訓社會。結果就是法律作為規訓技術,犯罪者經常
在規訓結束後,依然失去社會權力,精神醫學作為助人的技術,其求助者也
經常失去社會權力。
6.犯罪要不是天災,就是社會所造成的災難,刑法作為「公民對國家請求其
憲法保障權力不受其餘個人侵犯」的治理技術,除去了規訓、矯正、救濟的
意義,沒有理由對於這種社會的災難,對個人進行任何「懲罰」。但人類社
會往往將罪犯當成祭天的祭品,把祭天當成對被害人最高的救濟,彷彿社會
對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雙方一點責任都沒有,不把犯罪者獻給神明就不行,
這也不是現在才出現,是從古羅馬就開始的。不過古羅馬其刑法權力來源來
自於「如有違背,願受神罰」此一誓言,所以當違背的一瞬間,被判刑的人
,被稱為牲人(Homo Sacer,例外之人),表示因為犯行而被驅逐出人類社
會,不受法律保護,如受任何傷害,皆屬天罰,不過也因為其生命已歸屬於
神明,無法再次作為祭品。
7.以前常說:如果西塞羅活在台灣社會,那大家一定很討厭他,因為對我們
的社會來說,法治精神是拿來「奉公守法」、規訓人民的,只是個漂亮的詞
,所謂依法行政只是政府拿出來把自己政治責任怪給法律的藉口,而「法治
是人民對一切國家權力的規範技術」只是憤青無聊的屁話,那些我們聽不懂
,所以我們活該得到凱撒。不過連只會躲在圓形大競技場裏面看死刑犯搏鬥
所以被凱撒「統治」的羅馬人都知道犯罪者沒辦法拿來當祭天,恐怕我們得
到比凱撒還慘的統治,也只是理應必然。
8.人之所以愛給別人貼標籤,貼到貼無可貼為止,無非就是一份自私,要排
除「我討厭的」在「我們」之內,不過,真的能成功嗎?最起碼,鄭捷是說
中文的人,而且這也不是他自己選擇的,他一出生就被強迫說中文了,是社
會讓他來到社會,而不是鄭捷讓自己來到社會。自由主義者認為個人先於國
家,然而,其實社會先於個人而存。
9.如果無人能外乎社會而存,那所有的排他,本質上都是在推卸「我們」的
責任、逃避問題,覺得將行為人打到某個與「我們」無關的特定族群中,「
我們」就不必對被害者進行救濟。這種心態,其實只是消極地、再一次殺了
被害者,與犯罪者在最終的犯行上,絲毫無異。
就是有你這種整天給人貼標籤的人,
一堆品行疾患本來透過規訓介入是救得回來的,
才會被場地反射惡化成反社會疾患。
當時DSM改版,在DSM-IVTR提出的警告就是
「DSM由於會被非精神健康領域的一般人閱讀,
所以其內容有可能被缺乏訓練的人們(照字面上的意義)誤用,
必須小心這種危險。」
事後來看,這緘言只是不斷被證實,一語成的
作者: skyevelyn (努力找回單純與熱情 ^0^)   2014-05-24 08:09:00
有不同看法是好的,分享出來有利於大家進行思考,但可不可以不要謾罵攻擊?這樣會失去焦點
作者: dogbydog (神秘兮兮神經病)   2014-05-24 08:45:00
之前賣小五就被讚揚 大學生或社會人士就變得罵不得了
作者: dogbydog (神秘兮兮神經病)   2014-05-24 08:46:00
這也是一個有趣的思考點
作者: newmeow (新喵)   2014-05-24 12:36:00
作者: MII9u   2014-05-24 16:48:00
沒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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