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手式:我對約泡沒有什麼偏見,只是想知道大家的想法?
在1999年修法 "妨礙性自主章" 強調以[性自主]取代[貞操]
在我的想法裡 約泡 在不妨害雙方彼此的性自主意識下 都是合法自由
且
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不論該社團是以 國家 地區 職業 性別 等等區別,皆不影響其正當性?
則,XX大學約泡、XX大學告白、XX大學靠北、XX大學香雞排、XX大學基督教派、慈青社?
我的認知上皆是以 大學這個區域作劃分 介此達到成立目的的營利或非營利組織?
至於其中是否牽涉到 XX大學的[姓名權]就先不在討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