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原PO的心情,不論正反意見,都是在追求心中的正義感,
只是討論社會議題總是有些資訊要釐清。
→ tryfi:遠東集團已經違約沒有在期限內安置收費員,卻也沒有繳納違約 06/12 23:43
→ tryfi:金,再加上ETC問題一堆,這樣是合理的嗎? 06/12 23:43
ETC問題一堆和收費員有沒有被安置無關,原po也只有討論這個問題而已。
而遠通是不是已經超過期限,這裡和前一個罰款有關係。
原定101年11月21日系統要全面建置完成通過測試,
遠通有拖到,高工局改在102年12月30日才全面實施ETC,
這和契約中「收費員安置計畫」的預定102年7月1日全面安置,有不同但合理。
沒有實施ETC,你要讓收費員在7/1~12/30這段時間完全不上班,
會陷入國道沒人收費的真空期呀。
再來,假設你說,這段時間你就要把收費員安置完畢,
這完全不給遠通作業時間。
啊人家要上班怎麼配合遠通的職訓…或者去新環境看看走走媒合一下?
不可以就此認定遠通違約,因為這個契約義務有雙方當事人協力進行的色彩,
高工局需要人力,遠通沒等到高工局放人,也不可能履行安置計畫。
→ PHPer:現在好像搞得他們是高普考進去的正式公務員了哦? 06/12 23:43
→ PHPer:人人都這樣搞,那乾脆廢除高普考嘛,反正你只要當過約聘人員 06/12 23:43
→ PHPer:政府就要保障你一輩子工作權?哪有這種好事啊 06/12 23:43
→ tryfi:約滿不續聘跟非志願離職差很多好不好...... 06/12 23:44
講的沒錯,約滿不續聘的確和非志願離職有點差別。
約滿不續聘是在你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
告訴你這個計畫、這一季結束,你可能就要找下一份工作。
可參考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前段:
「聘用人員約聘期間,得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
所以高工局也在95年開始,就在每年的收費員簡章上面註明了
「約僱收費員係屬一年一僱之臨時人員性質,
如因人工收車道改電子收費車道需精簡時,恕不負責轉置」
http://ppt.cc/NQyg
就是95年開始有每年在簡章上告知了。
當然,這樣不夠。國道收費員在行政法上,算是廣義的公務人員,
用另一種角度去想,假使他們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用路人權益,
這還是要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有責任代表有義務,有義務代表有權利,
政府要對他們有足夠的保障,稱為信賴保護原則,
所以你才會在簡章看到「不負責轉置」改成現在的「委託遠通轉置,違約罰款」。
接著就會進入到最後一個問題,
就是很多版友在推文中提及的「這種工作誰要去做」。
首先信賴保護原則,
是會衡量個人權利侵害的程度去決定存續保障、財產保護的大小程度,
這樣的過程稱為比例原則,仰賴個案的判斷。
我們先看看收費員的訴求。他們要求要政府直接安置,
也就是直接變成其他機關的約聘人員,或者直接擁有公務員資格。
前者要看機關內部的專業和人力需求,
他們能去衛服部、農委會、金管會、內政部嗎?
後者則是於法規不符,約聘人員直接變成招考,
這對辛苦考高普考的人公平嗎?
再來,他們也要求安置的條件比照收費員的薪水,
也就是「給他們一模一樣,不會更累的工作」。
就像sing80230大大說的,
遠通是除了那個你看到的19.5K之外還會額外補貼到34K~39K,
這樣還嫌不夠...我就真的支持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