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NDAZON (Linda)
2014-06-16 01:20:07也有在法律版跟生活法律版PO文,不過還是希望能得到更多建議
故來女孩版PO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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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小腿挫傷,膝蓋有髕骨外翻,不能久站久走
深蹲膝蓋會痛也會往後傾,無法上蹲式廁所
不過在各醫院跟中醫診所都只有開挫傷的診斷書
不知道其他部分光用口述有辦法成立?
對方完全沒有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但對方下車一下子就走了沒有等警察來
我有做筆錄 有離開現場再回到現場筆錄,應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強制險,還有另外的意外險及學生保險
但都還沒聯絡,因為想說兩年內有效
對方不知道
五、事實經過:
我騎機車 對方計程車
當時正值交通尖峰期 在市民大道上
停紅燈時找車縫鑽,原本停在最靠右的水溝蓋上
欲往左前方計程車車頭的空位鑽
結果我車頭才剛轉 計程車突然起步(時速都非常慢)
倒置我的左小腿被卡在機車跟計程車右前輪中間
司機好像根本不知道撞到我 還是我比手勢是要他後退
下車後連聲道歉也沒有 但因為我第一次與人擦撞
司機一下車我居然還關心他車有無問題,然後說是自己沒打方向燈
有兩位路人來跟我說是他的錯 在司機落跑前把車號記下來
且兩位好心路人主動要我把他們車號抄起來表明願意當證人
在我被撞的同時或是後幾秒,後面一台機車剎車不及撞到我排氣管
排氣管部分損傷輕微 應該算是可以不用修那種
但我後方這台的輪胎上的殼有破裂 車燈好像也有一點破掉
事發當下後方撞我的機車和我一起在現場做筆錄
後來再被叫去警局做一次筆錄 我對計程車司機提告
目前收到傳單了
六、問題:
1.傳票上寫的案由為公共危險等,應是肇事逃逸+業務過失傷害吧?
如果和解,應該只能和解業務過失部分吧
賠償部分也會分兩塊嗎?還是前者繳罰金給政府而已?
2.就司機對我賠償的部分,除了醫藥費之外有辦法索取精神賠償嗎? 及醫院來往油錢?
有甚麼辦法可以生單據呢? (還是學生沒有所得問題)
醫藥費目前兩個月達8000左右,賠償金共多少約合理呢?
傷勢尚未復原,但如果對方要求馬上談和解,金額要怎麼談呢?
(怎麼預估到復原前還需多少醫藥費?爬文看到有人建議不要太快和解,
現在車禍過兩個月,所以建議最後一個月再來和解嗎?)
在法律版有人回覆我說依我傷勢要求個30萬也不為過
個人覺得有點多 不過在金錢支出跟身心的耗損到底要如何估算呢
開的金額如果對方就覺得我在凹他要如何應對呢?(要故意開高再給殺?)
或是精神賠償部分要怎麼寫或怎麼講較能讓對方保險公司同意呢
3.我算是侵犯對方路權嗎?對方計程車完全沒有損傷,我會需要做任何賠償嗎?
過失比例我應該是占比較重,這部分要怎麼應對比較有利?
有要扛甚麼刑責嗎?
4.有兩位車禍當下表明願意當證人的人,我只有車號,要如何聯絡他們當天到場?
我筆錄時有表明有這兩位證人,但不確定警察有無記錄下來,
如果開庭或是和解時證人不在場是否就可以等於沒有證人?
可以打電話去哪裡確認證人有無被傳喚呢?
5.賠償部分,醫療費除了向對方索賠,同樣的單據一樣能跟保險公司索賠吧?
我需要在開庭或和解前主動聯絡保險公司嗎?
還是如果我有需要賠對方再聯絡即可?(想說兩年內都可索賠,所以車禍後尚未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