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失業了~~這種狀況該怎麼爭取權益?

作者: icestorms (討厭這樣的自己)   2014-07-16 21:55:12
不太專業的回一點給你好了,先po關於你權益的部份法條。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一條 非有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
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資遣費的部份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
計。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這些你要記得,記不住的話就印下來,對方要資遣你可不是說說就可以了。
要是今天開始計算的話,預告的薪資要算到8月6日的。
對方污衊你的部份,你一定要對方提出確切的時間、地點、損失金錢以及相關影片。
這地方一定要全程錄音,對方硬是要說謊的話,就不曉得是誰告誰了,哈。
現在最重要的是拿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明天一樣去上班打卡,以免被用曠工處理掉。
對方要是拿出什麼資料要你簽的話,千萬都別簽,跟對方說要拿回家看看再簽。
對方這樣搞你,想必是做不下去了。最重要是資遣費、預告工資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都要
先拿到手。對方要是說先簽再給balabala的,都不要理他。反正不給就是勞工局見
對了,診所有5人以上嗎?有的話有勞健保嗎?
作者: coolgggggirl (100%宅女)   2014-07-16 22:08:00
有勞健保 但好像沒五人以上~
作者: icestorms (討厭這樣的自己)   2014-07-16 22:28:00
恩,那沒事~
作者: d587d587   2014-07-17 08:51:00
去把勞工局你就保的資料調出有些說有保事實上你調出才發現沒保不要太相信老闆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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