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頭就再強調一遍:把狗放在機車踏墊上載危不危險、好不好是一回事,
可以另開主題討論這個行為道德上該不該譴責,但警察今天執法是否有據
是另外一回事。
然後我這篇要講的是依法執法的問題。
畢竟誰都沒有在現場,沒人能真的百分之百確定事實是什麼,所以就用有
限的資訊推論吧。然後不管大家討不討厭現在很流行的拍照PO網,畢竟
影片呈現出的資訊不會說謊,但人會,所以就用影片內可以得到的訊息討
論,意思就是警察說第一次攔停不停、騎士回說在橋上根本沒辦法停這個
就放一邊吧,不過八成會有人說不能只挑自己有利的去講,但就算今天第
一次攔停不停,你後面攔停下來警察也必須於法有據的要求對方出示身分
證。但今天從從影片內可以清楚聽到警察說要攔檢騎士、要騎士出示身分
證,但說不出騎士具體違反了什麼法律或交通規則,同時也有說出這樣載
狗是違規的。
所以重點在於騎士這個行為到底有沒有違規,依據我有限的水平,法律上
狗的定位屬於動產、物,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1款對機車
載物的規定是:「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一、載物者,小
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
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
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用最嚴格的標準來看,影片裡的狗有超過20公斤嗎?如果沒有,那騎士
到底違反什麼法?警察有什麼權力這樣對待他?
這也是整個影片騎士最不爽的地方:我載狗的方式沒違規,警察憑什麼用這
個理由攔我、要求我出示身分證?
所以警察行為可議,跟用機車載狗危不危險無關,而是基本的執法程序就有
瑕疵,而程序正義是執法上非常重要的事情,重要到在法律上可以將整個案
件翻盤掉。而結果的正當不會合法或合理化程序的瑕疵,即使實務上很多查
緝犯罪是這樣來的,例如在路上看到可疑的人就盤查一下,沒有合法的依據
叫對方出示身分證,對方也傻傻的出示然後就被發現是通緝犯逮捕。結果是
正當的,不代表我們應該鼓勵這樣的行為,一旦認為因為某人看起來很壞、
有刺青、嚼檳榔、看起來就是個八嘎囧,所以警察有「權」隨意盤查他、要
求他出示身分證。那麼跟哪天警察看你不爽就可以過來叫你出示身分證,過
來訊問你,甚至把你帶回警局有什麼不同?
今天沒有搜索票,也不符合無令狀搜索的規定時,即使警察知道這間房子裡
在製毒,也沒有權力直接踹門闖進去。程序的正義不是在保障壞人,而是在
保障所有人不被國家權力恣意的侵害。也不用說我就很乖,我沒做什麼壞
事,所以警察怎麼攔我問我要求我都可以配合,你願意接受警察於法無據
的查緝,不代表不願意接受的人就是心裡有鬼或身上有屎。
最後,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就是不能把個人情感、道德上綱到法律。所以討
厭在婚前劈腿的人,覺得這樣很不道德,但你沒有辦法因為被劈腿,或是
看到身邊有人劈腿就打電話叫警察抓他、叫檢察官起訴他、叫法官審判他
。你想要讓自己情感上的厭惡,或道德上的不認同可以成為公權力制裁的
依據,那就去遊說立法吧,或自己有一天選上立委後推動立法。於法有據
、依法行政很重要,也是基本,但是請謹記,法律賦予國家權力過度的擴
張是很可怕的,歷史上很多屠殺和對人權的侵害,都是「於法有據」的,
光是這種「合法」的行為就夠可怕的了,更何況是公權力於法無據的行為
?言盡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