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mosYang (泛用人型編碼器)
2014-08-18 02:30:52※ 引述《ny2f71 (ny2f71)》之銘言:
: 今天看到新聞,再度感受到某些人的智財知識與觀念有多糟糕
: (專利、商標、著作權)
: 我是看電視新聞,網路新聞我隨便找一個貼:
: http://ppt.cc/lNus
: 雞蛋糕拚「有型」 侵權卡通模具恐挨告
我能理解原po從「法」的出發點;在這裡補充一些事
以北美的法律為例,智慧財產權並非至高無上、非黑即白的觀念,在
判斷「侵權(infringement)」的過程中,有一個要點稱為合理使用(fair use)
http://zh.wikipedia.org/zh-tw/合理使用
第一部美國版權法於1790年制定。現行美國版權法(17 USC)中有
關合理使用的部分摘錄如下(§ 107):
在第106條和106A之規定外,對一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合理使用,
無論是通過複製、錄音或其他任何上述規定中所提到的手段,以用
作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包括在課堂上分發多份拷貝)、
學術交流或研究之目的,不屬於侵權。在確定任何一特定案例是否
屬於合理使用時,必須考慮到下列因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具有商業性質或者是為
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
(2)有版權作品的性質;
(3)同整個有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
,以及
(4)這種使用對有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
原文: http://www.copyright.gov/fls/fl102.html
如 copyright.gov 的原文所述,合理使用與侵權之間並沒有一個明
確的界限,以這「雞蛋糕」的案子來說,真的上了法庭還有得玩
從原po提供的新聞連結裡的圖片來看,原告還得說服陪審團: 「一般
合理(reasonable)的人會同意『那個臉膧得不成樣的五角海星狀的東
西就是派大星』」,這案子才比較有可能告成…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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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情、理的角度出發,若是為了求溫飽挺而走險,算是情有可原;但
若是刻意游走法律邊緣、灰色地帶, 從中牟利…那也沒辦法一概而論 :o
之前在另一個討論串裡,我整理出來的想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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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01450855.A.841.html
「人性與共識」會隨著時代、地點、文化改變。
從內政部的資料來看
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m1-06.xls
今日台灣 20 歲到 40 歲人口大約佔總人口的 30% ;再扣除未滿 20
歲的 20% 人口,也就是說有大約 50% 的人是在「戒嚴」時代長大的。
又, 55 歲以上的人口大約有 24.8%, 根據我的長輩的口述,這一代
是在物質極貧乏的情形下長大,受教育的機會不多。
我對這些數據的解讀為: 在這個時代及地點,有機會爬上馬斯洛需求
金字塔上層的人口是相對(極)少數。
http://zh.wikipedia.org/zh-tw/需求層次理論
易言之,與其說是「華人的劣根人性作崇」,不如說是過去一百年的
動亂把華人打成了驚弓之鳥;我的一位快 60 歲的長輩經歷過「在馬
祖當兵站哨要小心水鬼半夜來摸西瓜」的歲月。雖然台灣有過一段經
濟起飛的黃金時代,但仍不足以消除人們對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的不
安定感。是故,我能理解為什麼我的這位長輩常常做出很「從今日眼
光看來很短視」的決定。相對的,我也常做出「從昨日眼光看來很智
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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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稟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我贊同法治與道德,但這不是
一夜之間一蹴可及的事,要怪,就怪這個時代與地點吧 :D
怪完之後繼續保持初衷,持續努力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