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多年的好友剛出社會不久。
前陣子跟我說她們公司老闆決定改契約。
(她們一年一聘。)
改成如果要離職的人,提前預告後,
這段時間是沒有薪水的。
我們聽了當然覺得說這違反勞基法吧,
有勞動就要給薪啊。
可是她說她老闆說勞基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囧。
所以她想離職了…因為不想做越久,
提前預告要越多天,那就要做越多天白工。
後來是被我們勸住了啦,勸她找到再走。
之後她簽公司新一年的勞動契約,裡面就有這一條,
提前預告日至離職日是沒薪水的。
我是跟她說如果真的確定老闆會不發薪水,
那她將來找到新工作的話,發薪日隔天就不要來了。
雖然也不確定這是不是餿主意…
而且我覺得我朋友還是會摸摸鼻子算了,做一陣子白工。
可是還是覺得很7788,怎麼會有這種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