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提起預告離職,預告日沒薪水

作者: pdca (標準化管理模式)   2014-08-19 11:55:39
※ 引述《mininakai (迷你中井)》之銘言:
: 相識多年的好友剛出社會不久。
: 前陣子跟我說她們公司老闆決定改契約。
: (她們一年一聘。)
: 改成如果要離職的人,提前預告後,
: 這段時間是沒有薪水的。
: 我們聽了當然覺得說這違反勞基法吧,
: 有勞動就要給薪啊。
您說的沒錯....
勞基法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可是她說她老闆說勞基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囧。
雇主當然會唬你,挑對雇主有利的部分唬人
: 所以她想離職了…因為不想做越久
: 提前預告要越多天,那就要做越多天白工。
: 後來是被我們勸住了啦,勸她找到再走。
: 之後她簽公司新一年的勞動契約,裡面就有這一條,
: 提前預告日至離職日是沒薪水的。
: 我是跟她說如果真的確定老闆會不發薪水,
: 那她將來找到新工作的話,發薪日隔天就不要來了。
: 雖然也不確定這是不是餿主意…
: 而且我覺得我朋友還是會摸摸鼻子算了,做一陣子白工。
: 可是還是覺得很7788,怎麼會有這種老闆。
勞動契約若是違反勞基法的部分是無效契約...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預告期間是要付工資的,勞基法真的有規定(特殊情況例外,在十一條跟十三條內說)
勞基法第十一條跟第十三條請自行查閱,我就不多說明了
所以....請保留證據,尤其是預告離職....
即使口頭請辭也要錄影或錄音
如果保險一點的話,用紙本提出(標明日期並簽名影印一份)與E-mail or 簡訊,保留證據
離職後若是沒拿到薪水的話,可以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勞資糾紛
勞工與雇主間若發生爭議,可向勞工局以書面提出申請,勞工局會邀集雙方當面協調解決
紛爭。
勞工局備有申請表格,只要填妥表格便可以申請,此外,事前準備證據越週詳
(例如可以佐證的資料豐富齊全,找朋友或勞工團體協助對老闆會提出的說詞與
理由進行沙盤推演),當然勝算會大一些。
勞基法 第14條 第一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另外...若是您朋友想要離職,可以不用預告...可以用這條文反擊..
因為預告至離職是無薪水的,造成您朋友認為預告會變成沒薪水(誤信受損害)
但是不要鬧這麼大,這部分真的很受不了再這樣搞....
一樣就是要離職前保留好相關證據,以免被雇主申訴...
勞基法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不管怎樣,老闆是不能預扣工資的...
作者: patty6824 (patty)   2014-08-19 12:03:00
作者: mininakai (迷你中井)   2014-08-19 12:41:00
第16條是雇主如未預告須給付的薪水,如勞工主動提離職的話,我搜尋過,沒有特別標明,所以我才覺得老闆很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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