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久之前剛好跟研究勞動法的教授討論過一個
類似的案子,是老闆未告知即在貨車上裝設GPS,
以監控貨車司機有無偷懶,
最後老師的結論是:若無告知,有侵害隱私權成立的空間。
跟原原PO遇到的事,算是極為類似吧!
而論理方面,參照了台北地院91年勞訴字第139號,
這個判決是員工以老闆監控電子郵件而控告侵犯隱私,
然而,結果是員工敗訴,理由如下:
節錄判決書:惟按公司監看員工之電子郵件,是否侵害
員工之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應視員工是否能對其在
公司中電子郵件通訊之隱私有合理期待,若公司對於員工電子郵件之監看政策
有明確宣示,或是員工有簽署同意監看之同意書,則難以推論員工對於自身電
子郵件隱私有一合理期待。
也就是說,老闆事先已經告知會監看電子郵件,因此員工對於電子郵件
之無法保有隱私已知悉且未有異議,可視為默示同意,既已同意,
當然阻卻違法而老闆無罪。
但在原原PO的案例當中,老闆是"偷裝"竊聽器,
依這個判決的論理來說,員工並未同意,
因此可進入合理隱私期待的審查,
所謂合理隱私期待的具體要件就不贅述了,
簡單來說,就是你所要求隱私權的保護是合理的,
例如在廁所的隱私權就相當合理,
而在大馬路上裸奔在說別人侵害你的隱私,很明顯不合理,
套用在具體個案上,若老闆是將竊聽器裝在公司大廳,
合法的"可能性"就大多了,因為在公眾場合的談話,本來就
很可能被聽到,說是隱私有點怪,
惟若是裝在個人辦公的小房間,我覺得蠻有問題的,
只要直覺的想一下,你在這裡面講話,有想到會被其他人聽見嗎?
答案若是否定,則"很可能"成立侵犯隱私權,是違法的喔!
我之所以一直用"可能成立"或"有成立空間",
是因為老師也是如此跟我說:「我雖然覺得成立,但法院會怎麼判我不知道,
不是說你告了就穩贏,再說實務上有人會真的去告老闆嗎?
除非是不想做了吧!」
※ 引述《adobefu (*朵拉)》之銘言:
: 公司內部是一間一間獨立的小房間
: 每個員工都有自己的小房間跟電腦可以工作
: 常常我們員工私底下講的話都會被老闆知道
: 但是當下他又不在場
: 所以我們懷疑他裝了竊聽器(監視器也有可能但找不到)
: 我們猜會不會裝在公司電話裡(話機裡可以放竊聽器嗎)
: 老闆如果真的有竊聽行為
: 這樣他有違法嗎
: 因為公司、設備都是他的@@
: 員工要怎麼自保呢
: 在公司裡都不敢講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