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個人的見解是,
遊行表達議題的意見會有正反聲浪是因為(1)「該議題於正反雙方的權利是角力戰」
例如挺/反服貿、挺/反核。(當然挺核遊行少見甚或沒有,因為臺灣現有核能不需要挺,
但挺的聲音也是很大的。)
剩下大多是(2)單一弱勢團體對政府或資方有較大權力的團體表達不滿以及爭取權益,
例如華隆自救會、巢運、洪仲丘案、消防員、每年的五一勞動遊行等。
(也就是說你不會看見有人出來遊行抗議是為了叫華隆勞工閉嘴、支持高房價、覺得洪
仲丘死有應得、消防員裝備不夠活該、勞工被剝削剛好而已)
(a)一方面是因為強勢那方(政府財團)不需要遊行就已享有優勢,或是(b)社會普遍
認為他們爭取權益是應該的或者(c)事不關己。
好,那我們現在可以檢視一下同志爭取婚姻平權是哪個層次。
看起來應該不像(1)對吧?那麼應該是(2)
會如此歸類是因為「同志有婚姻權並不會讓異性戀沒有婚姻權」,所以非角力戰。
那麼就是因為政府不允許同志結婚,所以同志出來爭取這個權益。政府不是優勢者
但是是決定者。
同志婚姻這一塊沒有優勢者,因為同志不能結婚並不會讓異性戀有「好處」;
(還是真的有啥好處請大家補充,我想到的只有壞處。例如同志因為不能結婚而迫於社會
壓力跟異性戀結婚最後離婚收場的。)
同理,那同志婚姻對異性戀到底有啥壞處?
我想請問那些想要上街反同爭取婚姻的,假定同志婚姻通過後,異性戀到底是哪一塊權益
會被剝奪?如果舉不出來,我想問你到底在反對什麼?
異性戀者在婚姻上天生享有權利,我身邊也很多異性戀朋友認為同志爭取婚姻權平權合理
(b),我有那你也有,OK啊),再來就是事不關己(c)。
若小妹分析合理,目前實在找不到異性戀需要上街反對同志婚姻的理由。
你當然可以「不喜歡同性戀」或「覺得噁心」,這是你個人意志個人自由。
但同志婚姻根本不影響你身為異性戀的權利,你上街遊行「反對人家擁有權利」幹嘛?
「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Yes,我們看見的是「權利」的重要性。
「我不喜歡同性戀,但我誓死捍衛同性戀結婚的權利。」,婚姻是人擁有的基本權利,
你可以不喜歡同性戀,但我找不到理由不讓同性戀跟異性戀享有一樣的權利。
「討厭」跟「剝奪權利」是完全不一樣也不必然相關聯的概念,
前者是你的自由,
後者是我們在自由、民主、人權這三大價值下所必須謹慎守護且尊重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