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提我的看法。
我認同這名德國法官。很多人都把文中的例子化簡為數字比較,但光是這做法就已經
不對了,因為人的尊嚴、自由,以至人命都是不能量化的。一個人的性命不比兩個人
的性命賤,相同的,為了救五個人而犧牲三個人也是不應該的做法。如果真的認同了
"為了多數犧牲少數"這理念,那會造成的後果就是如強制都更等的狀況,少數人的權
益在公共的名下被奪走。所以在這理念下,我會認同廢除死刑,不是為了留冷血殺人
犯一命,而是為了不要犧牲無辜冤案中的受害者(尤其在台灣的司法制度之下)。
另一點是政府在任何情況下,不該有任何理由和手段可以奪取無辜的權益。一旦開了
一條例外,這很容易就被擴大解釋和利用,最後造成全體人民的受損。德國經歷過納
粹時期,我想是很了解這點的。你如果給政府一個理由去用飛彈打有著民眾的民航機,
你要如何保證政府絕對不會用這個理由去打其他沒有恐怖分子的飛機、建築...?看看
台灣的政府,很多有法條的狀況都已經是隨他們解釋、使用了,如果立這種會傷害無
辜民眾的條款簡直就是直接把我們的頭送上斷頭台一樣。
所以說為什麼不能用飛彈打恐怖分子?一點在於問題點不是恐怖分子,而是政府。政
府可以因為特殊狀況放棄救人民,但絕對不能有主動傷害人民的權力,即使是在正義
的大旗下,即使飛機上的人等等很可能就會逝去。另一點則是我們不能擅自評斷大樓
裡的人比較值得救,飛機上的人比較不值,這種想法發展到極致是會對全體人民的權
益造成很大傷害的。你能保證你永遠會站在比較有價值的一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