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43
u大幫大家找出了判決書的部分內容,
因為u大不會發文我擅自把他的推文內容整理出來:
→ Belialdeng: 為什麼這時候很多人突然都會相信媒體的報導? 11/19 19:59
→ u40719: 不足的證據永遠無法使人定罪,這不是妳我都懂的嗎? 11/19 18:46
→ u40719: 白玫瑰運動也是,沒人去理解判決主文,只是一昧的罵恐龍法 11/19 18:49
→ u40719: 那明明是檢查官適用法律錯誤!才會這樣 11/19 18:50
→ u40719: 部分判決內容:雖說明依上訴人與被害人相處之模式以觀, 11/19 19:59
→ u40719: 足見上訴人已泯滅人性。然原判決已援引證人即A女之男友 11/19 20:00
→ u40719: 陳○○證述:「A女是邊哭邊跟伊講電話,A女說她覺得被告 11/19 20:01
→ u40719: 很可憐,還說被告打電話給她時,被告也在哭,被害人很同 11/19 20:01
→ u40719: 很同情被告」。及援引上訴人供稱:「平日會提供A女生活費 11/19 20:02
→ u40719: ,故將伊於淡水信用合作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交由A女保 11/19 20:02
→ u40719: ,伊提款則使用提款條、A女則用提款卡」等語。認為上訴人 11/19 20:03
→ u40719: 「應係概括授權A女使用該帳戶內之存款」。如果俱屬無訛, 11/19 20:04
→ u40719: ,則上訴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似屬正常,二人間並無深仇大 11/19 20:04
→ u40719: ,於此情形,是否得以上訴人與被害人相處之模式,據以認定 11/19 20:05
→ u40719: 上訴人已泯滅人性,尚非全無疑義 。 11/19 20:05
→ u40719: 白話文—最高法院在告訴下級審說,這部分你沒解釋清楚! 11/19 20:06
→ u40719: 要罵也要有憑有據的罵!以上 11/19 20:08
從以前到現在出現了很多「恐龍法官」,不可否認的確有些法官很混,
或者想滿足自己自以為高人一等的善良慈悲而做出汙衊司法的判決,
但事實上有很多情況是台灣的檢察官草率導致證據力不足或是引用法條錯誤,
法官只能按照檢察官送上的證據去判決。
例如u大提到的白玫瑰,最近的日月光、食安問題的判決等等,
都是檢察官那邊的問題比較大,
大家有興趣可以找判決書來看看,很有趣。
但是因為決定權在法官所以大家總是把矛頭對在法官身上,
媒體也只會告訴你結果不會告訴你原因(下聳動標題引發衝突大家才會討論),
如果大家很生氣,請先學會不要盡信媒體,
罵法官不會讓台灣司法進步,而是要監督立委修改不合時宜的法條,
督促政府加強司法人員的訓練並不可被任何人涉入干預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