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4-11-19 20:44:57原文43
u大幫大家找出了判決書的部分內容,
因為u大不會發文我擅自把他的推文內容整理出來:
→ Belialdeng: 為什麼這時候很多人突然都會相信媒體的報導? 11/19 19:59
→ u40719: 不足的證據永遠無法使人定罪,這不是妳我都懂的嗎? 11/19 18:46
→ u40719: 白玫瑰運動也是,沒人去理解判決主文,只是一昧的罵恐龍法 11/19 18:49
→ u40719: 那明明是檢查官適用法律錯誤!才會這樣 11/19 18:50
→ u40719: 部分判決內容:雖說明依上訴人與被害人相處之模式以觀, 11/19 19:59
→ u40719: 足見上訴人已泯滅人性。然原判決已援引證人即A女之男友 11/19 20:00
→ u40719: 陳○○證述:「A女是邊哭邊跟伊講電話,A女說她覺得被告 11/19 20:01
→ u40719: 很可憐,還說被告打電話給她時,被告也在哭,被害人很同 11/19 20:01
→ u40719: 很同情被告」。及援引上訴人供稱:「平日會提供A女生活費 11/19 20:02
→ u40719: ,故將伊於淡水信用合作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交由A女保 11/19 20:02
→ u40719: ,伊提款則使用提款條、A女則用提款卡」等語。認為上訴人 11/19 20:03
→ u40719: 「應係概括授權A女使用該帳戶內之存款」。如果俱屬無訛, 11/19 20:04
→ u40719: ,則上訴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似屬正常,二人間並無深仇大 11/19 20:04
→ u40719: ,於此情形,是否得以上訴人與被害人相處之模式,據以認定 11/19 20:05
→ u40719: 上訴人已泯滅人性,尚非全無疑義 。 11/19 20:05
→ u40719: 白話文—最高法院在告訴下級審說,這部分你沒解釋清楚! 11/19 20:06
→ u40719: 要罵也要有憑有據的罵!以上 11/19 20:08
從以前到現在出現了很多「恐龍法官」,不可否認的確有些法官很混,
或者想滿足自己自以為高人一等的善良慈悲而做出汙衊司法的判決,
但事實上有很多情況是台灣的檢察官草率導致證據力不足或是引用法條錯誤,
法官只能按照檢察官送上的證據去判決。
例如u大提到的白玫瑰,最近的日月光、食安問題的判決等等,
都是檢察官那邊的問題比較大,
大家有興趣可以找判決書來看看,很有趣。
但是因為決定權在法官所以大家總是把矛頭對在法官身上,
媒體也只會告訴你結果不會告訴你原因(下聳動標題引發衝突大家才會討論),
如果大家很生氣,請先學會不要盡信媒體,
罵法官不會讓台灣司法進步,而是要監督立委修改不合時宜的法條,
督促政府加強司法人員的訓練並不可被任何人涉入干預才是。
作者: NanFish (厭倦) 2014-11-19 20:52:00
但我覺得不適任的法官也真的很多啊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4-11-19 20:52:00推
作者:
Spell16 (曬太陽的翻車魚)
2014-11-19 20:57:00希望多收一些檢察官(?)
作者:
sukidase (OK粉絲團團長)
2014-11-19 20:58:00司法跟人民的對立,媒體要負很大責任@@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4-11-19 20:58:00推!有時候是檢察官引用的法條有問題。
作者: u40719 2014-11-19 21:06:00
謝謝k大幫忙整理~
作者: mushroomjc (香菇JC) 2014-11-19 21:07:00
推整理
作者:
Bearnose (little)
2014-11-19 21:07:00推這篇
作者: u40719 2014-11-19 21:08:00
補充一點,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不等於免死,而是叫高院解釋不清楚的部分
作者:
YUCHG (阿喵)
2014-11-19 21:11:00推這個
作者:
jeras (jeras)
2014-11-19 21:12:00推
作者:
s96422 (ˊ_>ˋ)
2014-11-19 21:16:00推
我覺得主要的惡意是 吃案的警察跟人渣父親法官...我希望我可以相信他
作者:
attore70 (attore70)
2014-11-19 21:19:00淚推
作者:
obey82 (歐貝)
2014-11-19 21:19:00我也覺得要罵法官之前自己先把判決書看過、看懂再來說吧!
作者:
miao145 (aoi)
2014-11-19 21:24:00推!看到新聞時非常生氣,但也是一直提醒自己要冷靜判斷,不要盡信媒體的言論
同意 自己也知道身邊人社會事件被媒體扭曲...現在不太輕易跟著謾罵發洩了
作者:
obey82 (歐貝)
2014-11-19 21:30:00真的 親身經歷過就會知道 新聞媒體能信的只有幾分...
作者:
aguey (aguey)
2014-11-19 21:36:00法官也是有調查權.........
作者: jklbnm (花的姿態) 2014-11-19 21:37:00
推!
作者:
aguey (aguey)
2014-11-19 21:37:00家門,校門,衙門確實是目前司法人員現象~僅憑考試,司訓所訓練,就足以斷是非?!
作者: momotu (momotu) 2014-11-19 21:43:00
適用法律判決的是法官,不是檢察官,檢察官是負責偵查蒐證起訴,怎會有人說這個判決是因為檢察官適用法律錯誤@@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4-11-19 21:49:00檢察官起訴的時候不是要引用法條嗎?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4-11-19 21:49:00司法官受訓兩年,這兩年他們也是得在實務當中受不少訓練除了一些真的兩光到不行的有年紀的法官不提,至少我看到的年輕的法官都是有一定的專業度的。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4-11-19 21:52:00我也覺得年輕的法官不會像以前受限判例或是學長長官壓力而做出奇妙的判決 這是個好現象該鼓勵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4-11-19 22:02:00生日哥找了好多資料~大家會這麼生氣也是理所當然畢竟的確是種種不該發生的錯誤毀了一個少女所以才更需要改革!
我現在擔心的是大家會不會去再看一次 畢竟過三小時了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4-11-19 22:08:00沒關係啦 我這篇更少人看(欸只能一直呼籲一直呼籲一直呼籲這樣
作者:
axrlily (洛琹)
2014-11-19 22:12:00我不覺得台灣法官恐龍,最不專業的應該是立法委員才對
台灣的立委真的超不專業 估狗一下每一個學經歷真正跟法學有關的沒幾個 更別說那個天天秀下限的止兀
作者:
aria0207 (想成為魔法少女)
2014-11-19 22:15:00一般民眾對該負責的對象很容易混淆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4-11-19 22:16:00推生日大!沒有尊重可言!!!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4-11-19 22:16:00很多學經歷還是買的咧XDDDDDD這只能要人民眼睛擦亮一點選個不好的出來危害得是整個社會
我們都讓ma19當總統 還兩次 雪亮的眼睛...有嗎?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4-11-19 22:18:00KAGE你說的讓我想到,我看我們這邊一堆候選人看板都寫著高師大碩士中山碩士,我看到都想翻桌了!馬的這兩間學校的碩士學位都這麼好拿啊!我先生說,在職專班的,錢繳了就可以拿到畢業證書了,怎麼想都覺得學校自己把自己名聲搞臭這種感覺很討厭!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4-11-19 22:21:00你要原諒他 他的財力就只能買到這裡 不要強人所難不像有些人買國外的 過個鹹水回來結果也沒比較好
作者:
Islo (艾伊)
2014-11-19 22:24:00推
作者: yun0112 (Yun) 2014-11-19 22:32:00
推這篇...
推這篇,老實說研究過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真的很難支持死刑啊……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1-19 22:38:00推,其實我一開始看到媒體再帶風向的時候就覺得還是要看判決書最準
大家都說奶瓶法官不好,但事實上實務界裡有名的恐龍法官幾乎都是老法官,這那個封閉的環境待久了,他們一眼就能看出誰是「犯人」,然後,就只剩找證據讓他入罪的事了。
作者:
thunder02 (thunder02)
2014-11-19 23:03:00推這篇!!!我也是因為同樣原因而沒有跟著謾罵!
作者:
hsyinu (事情真多)
2014-11-19 23:24:00推
作者:
yxm4 (綠色海洋)
2014-11-19 23:37:00唸法律系 很多人聽到都會說希望以後當法官把強暴犯都判死刑只覺得用嘴審判很容易 但要記住自己審判的是個人 太難了更何況新聞只把他當成犯罪者而不是一個人
作者:
adc798 (adc798)
2014-11-19 23:38:00有時候真的覺得女版跟數字版是兩個世界…能有理性的人真的太好了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4-11-19 23:44:00哈...我其實很慶幸沒有人在我這篇扯廢死...女版的大家都好理性超棒!
作者: minaminojill (hisako) 2014-11-19 23:47:00
推,很受用
被性侵到麻痺到斯德哥爾摩症,有給生活費能抵銷被性侵被殺死嗎?殺死當成"親生女兒"就該給死刑了而又怎樣的泯滅人性才該判死刑? 笑話可能要關起來當洩慾工具性侵一輩子,最後再殺來吃,才有資格死刑是吧?!
作者:
zvezda (star)
2014-11-20 00:58:00推這篇 不能隨便相信媒體啊!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4-11-20 01:43:00大推這篇,每次看到一堆光看標題就秒罵人恐龍法官的留言,我整個人白眼就快翻到後腦勺去。是不知道現在媒體惟恐天下不亂嗎?要是可以,法官也想直接判死堵住你們的臭嘴好不?又不是犯賤想被你們罵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11-20 10:45:00我只是很快速看一下,意思是,有給生活費,就不算泯滅人性嗎,性侵跟為了滅口殺人,這樣還不夠泯滅人性嗎
作者: u40719 2014-11-20 11:09:00
刑法中有句名言beyond reasonable doubt,意謂者判決要無任何合理的懷疑。在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指出,高院以其關係來證明兇手泯滅人性,但證人的證言中確有疑點高院並未說明清楚,代表了這份判決有其他事事隱藏者,更審更審僅是為了使事事明朗,而非代表有給錢就等於免死!
台灣習慣推從性本善的觀念,換個說法,如果今天一個女孩子遇到色狼並抓到警察局,最後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被放走。不過同樣一件事發生在日本是就完全相反的。
日本那樣太可怕了...台灣則是真的罪刑要調整不然統一布丁買一送X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