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太陽花女王的7千字自述你相信嗎?

作者: XSUDOX (老闆 素肚要辣不要切)   2014-12-17 19:26:56
咬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的陸文斯基女士算不算公眾人物?
以最近PTT這幾天有關劉小姐的標準來說
有些人認為不是,雖然受過多次新聞媒體採訪,但畢竟她不是自願性變成新聞人物
甚至於有些人認為就算她是公眾人物,但因為這是陸文斯基女士的私事,不準討論
但有些人認為陸文斯基女士是公眾人物
更有些人認為她的私事和國家重要人物有密切關係,當然得要討論
這時該怎麼辦呢?
這事情其實很簡單,就讓法院來決定嘛
言論自由不是事前審查制,所以任何人沒資格去要求別人不準討論什麼事
你要討論六四天安門事件、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事件、中國大官來台事件都可以
你要討論隔壁阿花生理期到了,樓下阿牛吃了什麼便當,樓上小明被車撞斷腿也可以
但言論自由也不是無限的
所以當你不想被人討論生理期到了沒,還是吃什麼便當或是被車撞斷腿
你可以去提告
由法院來判斷你權利有沒有因為別人的討論而受到影響
此為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
劉小姐發表過多次她要對數字周刊提告的意見
雖然不太清楚她有沒有真的提告
但從這可以了解到她知道她可以經由法院來保護她的權利
同樣的,當她想保護她的權利,她可以對那些她認為侵害她權利的人提告
反過來說
她不提告的話,你有什麼權限去要求別人不準討論?
作者: andyunm (andy)   2014-12-17 20:10:00
只能說,週刊踢爆這種事很不道德
作者: jissel (jissel)   2014-12-17 20:27:00
小嫻他們不是都被爆料是記者了=_=
作者: Clarkliu (noname)   2014-12-17 21:11:00
如果臧的說法屬實,他其實搞了很多炒人氣的作法
作者: mmvom (mmvom)   2014-12-17 21:31:00
另外,現在都笑貧不笑娼了,道德感薄弱的到底是誰?只要不是自己或家人,賣淫就無所謂?為何不去探討幫助她為何賣淫這根本自掃門前雪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12-17 21:33:00
笑貧?從頭到尾哪裡笑貧了 只有笑娼不笑嫖而已小S告數字週刊是贏的,但告贏了就還原了她的權益嗎?台灣司法非常黑暗,台灣法院有在保護人民權利?科科你的說法和最愛用司法追殺的M19如出一轍另外,法律不是保護人民權益,而是保護懂法律的人的權益賣黑心油的魏家到現在有傷到一根寒毛嗎?何不食肉糜 小老百姓有慣老闆的思維,不意外
作者: crazydog44 (我是瘋子啦)   2014-12-17 21:45:00
她本來就想紅,不是非自願都找記者去育幼院拍她的愛心了,非自願???
作者: coffee112 (咖啡奶茶)   2014-12-17 22:20:00
臧 好像有說要告沒在怕 她都有留證據
作者: cashko   2014-12-17 22:21:00
如果真的病童那邊不希望被拍她還帶人拍,真的很不厚道
作者: jissel (jissel)   2014-12-17 22:34:00
所以說那是私德的問題,新聞主要都是報媛交設局,這不對的行為,最後都被私德混肴,而認為她被拍活該,才是我生氣的
作者: wak (默艾)   2014-12-17 22:38:00
樓上說的才是重點現在扯入什麼姓臧的言論 真是莫名其妙 她關設局案屁事劉的私德再差 都跟這起設局案沒有關聯 不該混為一談隨便混肴事實 只是為了攻擊私德 那法治就可以廢了
作者: kk0716 (莫言)   2014-12-17 22:49:00
你這麼理性 有人會看不下去的 真的要談道德 那劉小姐早就出局了....護航崩潰組 可謂不遺餘力轉移焦點 偏偏劉小姐每過幾天就來一篇文章 拼命自爆 X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jissel (jissel)   2014-12-17 23:35:00
劉又不像連有幕僚,素人一個,要是我有小孩我也會盡自己力量澄清,不然以後蒐集都是媽媽援交,反而一堆人還說不是要自殺嗎?怎麼話那麼多,死不了之類的,有點在說風涼話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12-18 00:27:00
妳的理由有點怪怪的,忽略了這件事有基本權衝突的本質。
作者: jissel (jissel)   2014-12-18 08:14:00
至少所謂的言論自由不該是在賤蹋別人上,大多人的言論已經偏激了!在電腦後面又不用替別人死負責是嗎?這事件以經像是網路霸凌了
作者: wak (默艾)   2014-12-18 09:00:00
法治除了政府要守法 人民也要守法 不是只要求別人而已周刊這樣設局 若劉所言為真 周刊本身就有毀謗 也就是違法你不能說要維護自己權益就要去提告 那不告是不是就是默認所以我說這種社會態勢 法治的基礎根本上就消失了 變成人治
作者: APROC (牧羊人)   2014-12-18 12:27:00
提告後,有很大可能被法院認定在賣...這樣護航的人就糗了
作者: wak (默艾)   2014-12-18 13:44:00
你這種結論正好代表你的法治知識很淺 就只是非黑即白而已法院對許多提告判定敗訴不是你這種原因 不要被八掛版帶壞了有些只是證據不足 例如現在只要那個小嫻消失找不到人整件事就很可能變成羅生門 敗訴只是因為證人不足而不是法院認定她有賣淫的事實這種事最近六年來政論節目發生的互告事件太多了 一堆參考如果你只有那種告輸就是被法院認證的二分法 你還是去唸書好了八掛版那種戲謔成份佔了九成九的地方 沒有基礎常識 不要太信哪天你把鄉民的胡鬧當成知識在吸收 出社會犯錯了就有趣了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12-18 18:12:00
還在提告論,小大一…你倒是告訴我為什麼當事人一定要提告?當事人沒有行動自由了是吧?也算了反正你一開始前提就錯的離譜,好好回去看完釋字再來說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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