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的陸文斯基女士算不算公眾人物?
以最近PTT這幾天有關劉小姐的標準來說
有些人認為不是,雖然受過多次新聞媒體採訪,但畢竟她不是自願性變成新聞人物
甚至於有些人認為就算她是公眾人物,但因為這是陸文斯基女士的私事,不準討論
但有些人認為陸文斯基女士是公眾人物
更有些人認為她的私事和國家重要人物有密切關係,當然得要討論
這時該怎麼辦呢?
這事情其實很簡單,就讓法院來決定嘛
言論自由不是事前審查制,所以任何人沒資格去要求別人不準討論什麼事
你要討論六四天安門事件、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事件、中國大官來台事件都可以
你要討論隔壁阿花生理期到了,樓下阿牛吃了什麼便當,樓上小明被車撞斷腿也可以
但言論自由也不是無限的
所以當你不想被人討論生理期到了沒,還是吃什麼便當或是被車撞斷腿
你可以去提告
由法院來判斷你權利有沒有因為別人的討論而受到影響
此為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
劉小姐發表過多次她要對數字周刊提告的意見
雖然不太清楚她有沒有真的提告
但從這可以了解到她知道她可以經由法院來保護她的權利
同樣的,當她想保護她的權利,她可以對那些她認為侵害她權利的人提告
反過來說
她不提告的話,你有什麼權限去要求別人不準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