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yrmb47 (1996/08/24)》之銘言:
: 我的看法是性騷擾累犯就代表他沒辦法控制住他的衝動
: 這並不平常 能犯下刑法的都是少數 別合理化好色的範圍
基本上像這種無法控制性衝動的人
跟一般人的性慾是兩回事
人都有性慾
但是不是每個人都有衝動控制的問題
像這種屢次犯罪的人
我會建議他要持續接受持續性的治療
要表達意見、參與社會活動都是個人自由
但是要參選立法委員、中華民國的國會議員
我就覺得不適任了
想想立委的權力有多大吧
以後要是有女助理呢?
或者是國會的女性工作人員?
立法委員適合給這種衝動控制有問題的人當嗎?
社運團體、苗栗縣推不出別的人了嗎?
(我是苗栗人,我真的快欲哭無淚)
至於其他護航的
不管是真護航還是見獵心喜假護航
我覺得意義都不大
而且都是反效果
還有別提什麼有心理陰影很可憐,看了就火大
被害人的心理陰影是你造成的,你永遠也彌補不了
還有臉提你的?
你自己的心理陰影是你自己的業
自己要承擔
贖罪是你的自由,不代表別人就要接納你
或者是以為做了什麼就可以將功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