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鍵盤醫學生
我想醫療究竟算不算服務業其實是個大哉問,可以從太多面向下去討論
以下幾點是我認為醫療跟傳統認定的服務業的差異
第一:以直覺(!?)或者說常規來討論,醫療與其他服務業最大的差異是
by誰的order做事?
傳統的服務業是by客人的order做事(這裡不討論奧客的行為,單純指契約成立
的消費行為)
例如你去餐廳吃飯你可以隨意點你想吃的餐點,但你去看病沒辦法指導醫生怎麼
開藥吧XD(不包含為了討好病人而照病人開心亂開一堆藥的無良醫師)
或者有些廚師有自己的專業覺得某些菜一定要怎麼煮、牛排三分熟、用什麼配料
,也許他會在點餐的時候這樣建議你;但顧客也可以堅持他牛排一定要全熟、湯麵
不加蔥花、香菜等等。
但在醫療場域病人只擁有低度的自由度,在現有選項裡做出決定;比如病人可以選
擇大腸鏡要不要自費麻醉,但卻無法決定我今天切除肝腫瘤要切除多大範圍、膽囊
是否必須要一起拿掉。
再者,一位客人去美髮沙龍,造型師當然可就他的專業來給予意見對方適合怎樣的
髮型;但最終要怎麼染、燙、剪的決定權還是在客人手上,即便他根本不適合那個
造型。但是今天一位病人來到醫院,他要做什麼檢查、用什麼藥、開什麼術式的刀
,都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適應症(英文叫做indication,白話文就是符合特定的
標準,這些標準可能是臨床症狀、影像學診斷、抽血報告等等非常客觀的條件);
並不是病人walk in說我最近對於我的闌尾感到有點厭煩(!?)我們就可以幫他把闌
尾切除(因為根本沒有適應症)。
第二點:以法律層面來看(其實我跟法律不熟囧,只就我目前知道的說說看)
一般服務業的的業務內容大多就是民法的契約關係,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
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因此一般服務業與顧客的關係其實是雙向的,店家有拒絕
客人的權力,客人也有選擇要跟誰建立契約關係的權力。(當然我知道現實狀況
中受雇的人員可能也沒有拒絕奧客的權力=_____=)
但醫療法規定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
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
無故拖延。
第73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
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
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
,始可轉診。 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
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所以在緊急醫療狀況時,法律明文規定醫療人員是無法拒絕病人的。再者,醫學
倫理相關的規定也闡明任何時候醫療人員都是不能拒絕病人的。(不要跟我說倫理
不是硬性規定,很多醫療法判決都會把醫學倫理的常規納入裁判觀點。)
再來若醫療行為等同於其他服務業,那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法條就不貼上來了,消保法第七條的重點在於"無過失責任",定義是:在損害發
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過失或失誤,亦需要負擔損失賠償的責任。而其重要性
則在於:在一般訴訟過程舉證責任之分配上,因為原告往往無法證明被告之行為
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致使最後敗訴無法求償。
然而醫療本身存在不確定性,任何醫療行為都有一定程度的風險,即便沒有任何
過失病人還是可能會出現併發症甚至死亡。再者,人的生老病死本來就是一個自
然的進程,若醫療契約等同於其他服務業適用於消保法第七條的無過失責任,那
醫院每天賠錢就賠不完了(挖鼻孔)。(這部分實務上還是由法官認定,目前法律人
尚未有共識,我看過幾篇判決書法官正反方意見都有。
其他較細項的比如說各行各業都可透過各種廣告或置入性行銷招攬病人,但醫療
廣告的規範卻相當嚴格(有興趣可以去查),連網路上Q&A提供醫療諮詢都不行。
或者緊急醫療法第14-2條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
,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
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簡單講如果有人突然心搏停止,路人甲跳上去幫他CPR結果不小心把肋骨給壓斷
了不會有事因為符合避免緊急危難的免責要件;但如果你是醫療人員就sorry囉你
不適用緊急醫療法第14-2條規定。那如果裝死不救,讓路人甲去救行不行?
啊剛剛才說過醫療法第60&73條規定緊急狀況不能拒絕病人了(丟筆)
第三點:還有原PO說到的特許行業的部分?
沒錯任何專業人員都需要證照才能執業,但醫學生有總額管制(我不清楚醫學院
其他系所有沒有),一年能夠成為醫學生的人數是固定的;大家看到哪一間學校
新開設了醫學系都是從其他舊有醫學系的名額瓜分出去的。所以醫療其實是非常
封閉的行業,這點跟服務業的自由競爭市場性質上有點差異。
啊啊,忍不住扯了一堆,
我對於醫療是否是服務業其實是持否定觀點,但並不代表我貶低其他行業的價值;只是認
為這兩者間本質上仍有差異。
我也相信各行各業都有各自的難處,只能希望人民素質能隨時間提升,大家可能也就不會
要爭執醫療究竟是不是服務業的議題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