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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無法分享祭祀公業利益 大法官認為合憲
2015-03-20 18:2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認定祭祀公
業條例的「尊重民間規約條款」合憲,因此傳統上,只有男系子孫能分享祭祀公業的家族
利益,未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婦女保障條款,但大法官要求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應與時俱進
,適時檢討相關法條及制度。
本案緣起中和望族呂家子孫爭產,其中呂進榮過世後,長女呂碧蓮不滿呂氏家族祭祀公業
的家族規約,根據傳統慣例,不讓女性子孫繼任「派下員」,因此呂碧蓮無法獲得家族財
產利益逾千萬元,她提告敗訴確定後,轉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家族規約多根據傳統宗族觀念,只有男系子孫能繼任「派下員」
,形同對女性的差別待遇,不過憲法原則上尊重民眾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因此祭祀公業
條例的「尊重民間規約條款」,未抵觸憲法增修條文的婦女保障條款,但主管機關仍適時
檢討相關法令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