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聽到一個例子
一個有雙重國籍的男生
2004年在美國以美國身分犯下對未成年少女性侵,
2006他被警方以擁有兒童色情片起訴,但是他並沒有服刑而是逃來台灣。
美國警方在找他,他今生都無法到美國了,
一回去,再機場馬上會被逮捕。
他現在台灣過的好好的,台灣拿他沒輒因為他在台灣沒有任何案底。
難到真的就讓他無憂無慮的住在這,並工作?
好奇大家的想法與看法
有簽司法互助協議,抓到都可以遣返啊 應該只是沒線索吧 不然妳看一堆台灣的政治罪犯不也都跑美跑中國躲
作者:
egeva (天真)
2015-03-26 23:33:00好像有引渡條款?
作者:
ld29 (不絕)
2015-03-26 23:51:00假設你說的都是正確的資訊 判斷有兩種可能:1.台灣這邊的警檢單位不知情 2.所謂的未成年性侵是十六歲以上的合意性交。不然的話強制性交是三年起跳重罪即便境外犯罪應該也有本地刑法適用。沒詳查憑印象推文若有錯誤請見諒
我一開始就回對壓...當台灣一堆叛國賊去美國大陸辛酸的喔我記得我國有和南非簽引渡條款喇
作者:
ld29 (不絕)
2015-03-27 00:49:00不是說雙重國籍嗎 犯罪時有本國籍的話刑法也有規範境外犯罪所以重點是美國證據在台灣這邊的警察沒拿到
作者:
rimand (Richard)
2015-03-27 00:58:00Hard Candy....
作者: caril 2015-03-27 14:26:00
如果被性侵者未滿14歲,依刑法227跟7、9條,台灣可以處理重點是證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