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和欣客運現任法律專員,我想我應該有資格回應此文。
現行定型化契約的規定,是我去年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來函所修改的,主管機關要求客運業
者依照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所修改的,按照上揭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對號車票發車後不及乘車者,得辦理更換當日未訂票」
但是本公司的規定是:「得辦理更換該車次後起算24小時
內其他車次票種」,當初小弟我是考量到凌晨搭車的乘客
的權益,才向上面建議用24小時起算的,所以我們的規定
應該是優於主管機關規定這應該毋庸置疑。
再來換票可否收取手續費由於上揭主管機關法規未有明確
的禁止收取換票手續費,所以前陣子由於不及乘車的情形
有日益嚴重的趨勢,才針對換票手續費作規定,由於上揭
法規並未明確禁止業者收取換票手續費,所以我們收取手
續費的規定應該是合法的。
其實為何要準點發車,沒有所謂緩衝時間,因為公路總局
現在在釘客運業者的準點發車率,現在還在試辦,但是之
後會開始查緝,沒辦法前陣子就是因為各業者被反映準點
率的問題,公總才要開始查,我想說的是準點發車是旅客
應有的權益有時候因為路途壅塞早乘班車誤點,旅客也常
常打0800反映,所以既然車以到站,發車時間前乘客以上
完,基本上公司還是會準點發車,我想這前面已經很多鄉
民說過了。
總結,公司目前定型化契約的規定,都合於上揭主管機關
規定,應是沒有問題,且準點發車不只影響乘客這麼簡單
也連帶的影響主管機關這邊的面項,所以我還是只能說請
見諒。
也請各位繼續支持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