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境外犯案就可以逍遙法外

作者: blaukatze (姬 泰)   2015-03-27 14:20:00
※ 引述《yulinmp316 (放空)》之銘言:
: 這幾天聽到一個例子
: 一個有雙重國籍的男生
: 2004年在美國以美國身分犯下對未成年少女性侵,
: 2006他被警方以擁有兒童色情片起訴,但是他並沒有服刑而是逃來台灣。
: 美國警方在找他,他今生都無法到美國了,
: 一回去,再機場馬上會被逮捕。
: 他現在台灣過的好好的,台灣拿他沒輒因為他在台灣沒有任何案底。
: 難到真的就讓他無憂無慮的住在這,並工作?
: 好奇大家的想法與看法
為什麼不行?因為司法審判權就是國家主權最具體的象徵
現代國家對內雖然將武力獨佔,但是在國家和國家之間仍然是處於無法可管的自然狀態
所以一百年前才會流行到處殖民,每個國家都像一個獨立的人,只是體型力量沒有物理的
限制
經過兩次大戰大家努力做出個UN,可是他也沒有最高仲裁的權能,頂多只是個喬事情的地

到最後還是要看國家的力量,所以美俄發生戰爭或侵略大家也只是譴責而已
國家間的關係在缺乏最高權威機關的情況下就像清領臺灣的時代
拉幫結夥,山頭林立,林少貓的人在丘逢甲的地盤強姦了小女孩,丘的人當然要抓他去浸
豬籠,那林少貓辦不辦他?
答案應該很容易想像,看丘逢甲怎麼跟他喬啊,如果想表達雙方的友誼賣面子就交出兇手
如果跟你沒交情甚至交惡,那就想太多,管你是真是假挺自己人先,大哥給你靠
國際刑法的基本是屬人和屬地,只有在這兩種情況國家的主權才有懲戒他的資格
也就是自己人在別人家犯罪,或別人在自己家犯罪
例如前面那位先生如果當場被丘的人抓住,當然是直接浸豬籠,那林可能會跟他喬,請把
人送回來,我們自己處理,一定會給你個交代,這就是司法引渡
或是丘那裡的習慣強姦的處罰是鞭二十驅之別院,但林的習慣是鞭五十,那把人接回來後
還會再鞭三十下,之類的其實用這樣的想法很容易可以理解
原po提到當事人有雙重國籍,所以其實臺灣也是有審判權的,對未滿14歲的人為強制性交
是加重強制性交,是本刑七年以上的重罪,而且是非告乃論的罪,理論上檢察官可以起訴
他的
作者: yulinmp316 (放空)   2015-03-27 21:17:00
謝謝你,非常詳細專業因為這個混帳一直在台灣逍遙,目前還在教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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