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何台灣似乎很多駕駛轉彎都不禮讓行人?

作者: vvus (不囧)   2015-04-03 02:29:00
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擁有絕對路權
這樣的觀念在歐美日之類的先進國家很普及
台灣的交通規則雖然也有這樣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但因為長期以來很少人重視
所以台灣一直都沒有養成行人於行人穿越道有「絕對路權」的概念
一直以來都是誰車大誰就是老大的想法,你弱勢你就得讓路
還好最近有一則新聞讓人欣慰
行人最大!車撞闖紅燈行人 罰鍰多12倍http://goo.gl/vdIYrZ
有時間的人可以看一下這篇的宣導文
行人的絕對路權 http://goo.gl/4R4wjG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之優先順序,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
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穿越道;而行人 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
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零三條亦規定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
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
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
路權”的概念。
另外,行人在人行道和騎樓的用路權 也應被重視,人行道和騎樓應是保障行人安全行走
的絕對空間,但在台灣,攤販營業佔據人行道上、機車佔據騎樓、違法路霸的情形卻履見
不鮮,著實影響了行人的 用路安全。其實,行人路權是需要被保障的,為了讓行人行走
的更為便利、安全,任何佔用人行道及騎樓空間的行為該是被禁止的。如何強化行人在人
行道及騎樓路 權的觀念,還給行人一個暢行無礙的空間。
『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
路權,法律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
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
路。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當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
警察指揮者、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
通行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
、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之情形,亦將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
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路權的概念應是相對的,不論是行人或是汽機車駕駛者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
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當所有的用路人都能保持著『遵守交通規定』、『尊重路
權』、『禮讓行人』的心態時,相信不僅能讓您我都能行的平安,也可以讓我們的社會
更加和諧而美好,不是嗎?
◎基本觀念
走路,是我們每人每天都必須進行的工作。如何行的安全,是在現代人在這個交通繁忙社
會的重要保命守則。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不但是行人行的權利,更是為了維護行人自身
安全的必要觀念。
◎安全守則
1.行人穿越道是行人通行用的。機車不可以騎上行人穿越道,也不可任意停放,妨礙行人
通行。
2.行人穿越道、人行陸橋、地下道皆是供行人穿越馬路的道路。車輛在行人穿越道或未劃
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到行人要通過,須先禮讓行人穿越。
3.行人不任意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不侵犯行車輛通行的路權。
4.依交通號誌指示或警察之指揮來穿越馬路,不任意穿越車道、闖紅燈。
5.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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