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你的問題,因為我最近也要離職,而目前公司算是很依照勞基法規定的公司,
所以我查了一些相關資訊,提供給你~
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一年內提前10天,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是20天,三年以上是30天,
無論是資遣或是自請離職。
以我自己的狀況為例,
是需要提前20天告知,如果公司要求我30天才能走,
因為劣於勞基法的規定,所以等同違反勞基法;
但如果公司接受低於20天,例如我4/15提離職,公司答應我月底就能走,
那就是優於勞基法規定,所以不違反勞基法。
因此以你的狀況,是太早提離職了,
公司同意你的辭呈,且讓你早點走,這樣並不算資遣,沒有違反勞基法喔!
因為你本來就已經自請離職了,除非你現在開口說你不離職了,但公司還是要你走,
這樣才算資遣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