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上午更新。(苦主辨識方法,只有沒有前空兩格都是苦主本人打的。XD
1.4/4第一篇文傳送門
2.事件時間軸(家裡每個人都要上班,沒有人可以收寄到戶籍的掛號信)
3/9 收到郵務通知3/11要去警局領支付命令
3/11收到命令
3/16提出異議,因律師照支付命令寫聲明所以跟著寫錯住址,
同日發聲明狀聲明該異議住址有誤,更正之。
(支付命令信封住址正確,內文住址錯誤)
3/27 郵務送達通知寄到錯誤的住址(該信件是駁回裁定)
4/1 小姑下班好奇那張被亂丟的紅單,撿起來發現是我的
4/3 警局領取裁定,裁定說我2/27就收到命令,3/16才異議
明顯超出法定20日不變期,駁回異議
4/3-4/6連假
4/7 因為2/27-3/16超過20天不合理,打去問法院事務官,事務
官表示不是2/27送達,是1/27就送達,裁定是打錯的,會撤銷
(因以上住址問題,推測疑似1/27是送到2樓)
同日,因為是不服裁定最末日,為避免事務官沒撤銷成定局
發出不服裁定異議
大致就是這樣@"@,其實我真的只是弄得很亂,想拍拍而已...
如果判定1/27就已"送達"支付命令(據說寄存警局就算送達),
幹嘛3/9還再寄一次,直接強制執行就好啦>"<
雖然錢真的不是我欠的,我大概會淚奔三百尺之類的...
一般人哪喜歡跑法院...我去寫狀送狀都要請假的說
(下班郵局早關了,又有時效性,不留簽收副本也不放心)
更新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