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層級上的規定都有不少不合理.不適合,需要檢討修正的地方,
更何況商業服務行為的私約,或許規定就是規定這一回事,但規定若不合理,
能不能檢討或是通融?
這例子中我覺得很奇怪的就是,寧可要把貓放到別處,讓牠看不到主人不安,
喵喵叫得更兇影響更多人,因為規定?
照規定後(原po有照規定喔~~),因為貓不在主人旁不安,喵喵叫頻率可能提高點,
把原PO趕下車.那真的照規定,司機又能否因為這樣隨意趕人?
(一下照規定死板板,一下子又很隨意?)
如果司機因個人因素對貓恐懼或是過敏,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
是否應事前告知自身狀況,請原PO換搭下台,
而不是載一下後把人丟包?
(真的可能有些人看起來膽子很大,但聽到貓小聲喵會起疙瘩的會怕的,
不過很能接受狗狂吠,但可能礙於面子不好意思當下直接說出來,
原PO遇到司機或許是這樣)
又貓叫聲說擾人,這也得看頻率.音量,
如果是偶而喵喵叫或是叫一陣子停了一下那種也還好,又不是狗在那邊狂吠,
客運本來就不怎麼安靜,一下子手機.一下子聊天.一下子剎車聲.一下子小孩叫有的沒的,
有很安靜? 越想越怪....
只能建議原PO,規定是死的,選擇是活的,這樣乾脆選擇別家.
我一直很討厭啥規定就是規定.法律就是法律的說法,
不合理.不適當,本來就有異議跟檢討重新設計的必要,
而且商業服務的私約很多都單方面的佔好處,合約書規章一堆條文好幾頁,
要你簽名,一般人根本不太可能花時間一條一條看,很多業者就是利用這樣,
要消費者簽下不合理私約,這根本就是有爭議的.
政府 : 謝謝,一切依法行政... (拆你家)
業者 : 不好意思,這是規定喔(第幾頁第幾條有寫說,芭拉芭拉...).... (坑你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