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養、出養的制度,站在心理健康角度來講,確實有存在的必要
有一個在諮商/社工界實際發生的案例,為保護當事人姑隱其名
A女是一個有輕度智能障礙的女生,才16歲就被某個中年男子B性侵
而後A女懷孕了,被老師發現時已經七個月大,此時已無法安全實施人工流產
所以只好讓A女生下小孩C,問題是A女的雙親已經過世,她和外婆D住在一起
她本身並沒有照顧小孩的能力,而且一看到小孩就會想起被B男性侵的不好回憶。
所以社工師就建議A女出養她的小孩,尋找適合的健全家庭收養
這樣的好處有兩點:
1.還給A女一個乾淨的空間,重新出發的機會。因為A女每次看到小孩C,就會有不好回憶
進而情緒不穩。社工師一方面擔心A女的精神狀態,二方面也擔心A女遷怒於C。
2.讓小孩C正常、健康的長大。小孩C在原生家庭無法得到母愛,且家庭功能欠缺。
但進入一個經過審核的收養家庭後,C可以無憂無慮長大,畢竟小孩是無辜的,
C也不應該背負原罪,被當成罪犯的小孩被媽媽討厭,被同儕指指點點。
綜上所述,C被一個健全家庭收養後,正常的長大了,A也過她自己的人生。
總算有一個還算OK的安排。所以一般社工師/諮商師是會贊成有條件的出養/收養制度。
因為這樣能夠有一個比較圓滿的處理。至於原本原PO說的問題,固然也值得深思,
但衡量之下,還是有收養制度會比較合適,對女生也比較有保障。
所以,我還是支持收養制度繼續存在,它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