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代PO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A公司工作已經五年了
但是每一年都是由不同的派遣公司續聘
A公司因為體恤我們所以有給我們特休
就依勞基法規定的年資去算
但是現在政風單位認為派遣人力一年一聘怎麼能有特休權益
所以想請問依照勞基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我在A公司工作但是投保單位是派遣公司
這樣算不算是在同一事業單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