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轉貼財政部的新聞稿
《賦稅》2006/1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等之進項稅額,
應如何辨別可否扣抵銷項稅額,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
考。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如果是以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則應就租
賃型態加以判別,屬融資(資本)租賃者,實際上是分期付款買車,除了營業人融資租賃
乘人小汽車是供銷售勞務使用外,其支付租金、利息、手續費等而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屬營業租賃且供業務上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至於要如何
認定租賃方式為融資租賃抑或營業租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及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
就是營業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
上。
該局指出,實務上發現租賃業者為供營業人承租乘人小汽車租金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銷
項稅額,而將融資租賃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或訂定3年短期租賃契約,惟在
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之營業人卻可無條件取得乘人小汽車所有權之交易型態,上揭規避
情事,縱承租人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經查明確屬不得扣抵者,將依法予以補
稅處罰。
該局強調,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時,應以租賃實質約定及帳載紀錄作為
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之依據,並呼籲營業人勿為扣抵銷項稅額而作形式上規劃,
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根據原PO的注一
我們公司被老闆交代看車的,就是老闆認為你的貢獻已經到了超過公司期待的很多
,然後老闆會私底下叫辦到這件事情的人,去看車,然後公司辦理租售,也就是租用年限
一到,這台車就歸你了,不扣薪水,也跟獎金無關。
簡單說 公司如果報稅減免 就有逃漏稅
車子給你 可能有贈與稅
去國稅局檢舉不知道有沒有獎金可以拿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