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wetalk.twthread-24284-1-1.html
這話題之前八卦版有吵過了,只要記者:1.沒有用於商業用途 2.沒有公佈個資
很遺憾!根據現行法律是真的無法可管的...
原po可以試試打電話檢舉,但對方不鳥你機率應該很高= =
還有我真的懷疑一直去檢舉真的有用嗎,越檢舉點閱率越高搞不好正中下懷...
記者故意降寫就是想提高點閱率,萬一原po提告搞不好到時連電視媒體都跑來採訪...
要遏止這股歪風的辦法只能無視他,都沒人看就不會有人抄了(但我也知不可能)
只能呼籲,如果寫這篇文章的記者在線上有看到原po回文
如果您還有一絲絲良心,新聞可以主動撤文
新聞自由不是給你們這樣濫用的.....
※ 引述《raining1128 (想要真正的快樂)》之銘言:
: 昨天半夜發的媽媽和青梅竹馬的文
: 被奇摩新聞私自發成新聞.......
: 而且也在臉書粉絲頁分享!!!
: 還把新聞放上熱門區塊
: 我看到了更多戲謔及難堪的字眼.....
: 我媽不看ptt 但是她看fb
: 我找遍網頁找不到檢舉的地方
: 臉書頁檢舉了也沒有用
: 我打遍客服電話沒有人可以幫我
: 因為新聞沒有客服窗口
: 到底有誰可以救救我.....
: 我真的快崩潰了....
作者:
pusufu (不蘇鬍˙灬˙)
2015-08-16 19:09:00有良心就不會當記者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5-08-16 19:10:00其實商業用途到底是?難道記者沒薪水嗎?還是網路平台新聞台都不是營利事業
作者: s162243 (隨風而逝~) 2015-08-16 19:10:00
這不算商業用途嗎?
連結好像不能用可搜尋"為什麼記者可以抄新聞但沒有版權問題"
作者:
flu (Crazy Rhythm)
2015-08-16 19:13:00連結應該是 wetalk.tw/th.... 少了一個/
新聞媒體不是非營利事業.有無運用在商業用途可為討論.
作者:
pusufu (不蘇鬍˙灬˙)
2015-08-16 19:16:00最好沒1 新聞放在入口網站怎麼看都有商業用途網路流量就是商機
作者:
pusufu (不蘇鬍˙灬˙)
2015-08-16 19:32:00其實是合理使用 不是商業用途
作者:
sugar327 (ç†æƒ³äººç”Ÿ)
2015-08-16 19:44:00難道都無法可管嗎
作者:
DaneiLJ (鍵盤鄉民)
2015-08-16 19:45:00可以用民法試試看,真心
作者:
fin2008 (nature123)
2015-08-16 19:51:00真的很過分,只要是發在比較熱門的網站,就有可能被當新聞,給普通人增加多少困擾!不會寫新聞當什麼記者?
作者:
arnold3 (no)
2015-08-16 19:55:00難道發個新聞被威脅一下就會撤稿了 又不是有多大來頭一個路人又不是主編金主哪還會理你
作者:
liao5469 (一天又一天)
2015-08-16 20:10:00記者的名稱都被你們這些抄文的垃圾弄臭了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5-08-16 20:15:00傳播法律太落後了
真的很討厭現在的記者這樣抄ptt新聞,我幹嘛花時間看新聞,我直接看ptt不是比較快!以後鄉民都可以去大學新聞系當教授了!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5-08-16 20:51:00請問八卦原文?先前有記者被告,我記得賠了20萬
點擊進去就會看到新聞旁邊的廣告啊,廣告也是YAHOO收入來源啊!
作者:
teance (tea)
2015-08-16 21:20:00粉絲團刪文了?
作者: ppllook80 (米果花) 2015-08-16 21:26:00
剛去看已經無法留言了,是不是刪文了?
作者:
Wall62 2015-08-16 21:28:00好像刪了
作者:
teance (tea)
2015-08-16 21:36:00可是還是連的到新聞
哪裡沒有商業用途?新聞業不賣新聞賣什麼?新聞對媒體來說就是商業工具,藉由新聞曝光來吸引廣告進駐,到底哪一點不算商業行為
好像只是刪po文,但新聞的連結網址點進去還是看的到(承上) 剛又重整了一下網頁 好像真的移除了
維基上第一段那邊被懷疑是原創研究..wiki底下的法律的話,有提到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新聞不可能不收費用吧?未收費用才能>>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上面這句這是另一條了)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ptt使用者條款就已經明訂:非本站或本站轉授權之網站未經同意使用您之資料,仍為侵權(使用者條款可以到新手板精華區查看)所以我認為這已經明顯侵權可以直接告了不過這是我的推論,我並非法律本科如果上述無誤的話,可以先告了來一個先例,之後凡類似抄襲情況就可以直接參考這次經驗這只是個人建議,原原po看自己啦
作者:
prunus (杏花兒)
2015-08-17 00:24:00其實已經有人告成功了,記者不再吃無敵星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