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omenTalk 板規 ♥ 修改討論用 經版主及其他版友建議修改後版本明日或後天公布
1. 發表仇視、刻意貶抑諷刺/嘲笑/猥褻,以及明顯使女性感到騷擾或被冒犯污辱言
論。視情況給予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
板規加重處分。
2. 發表人身攻擊。(群體攻擊所有板友都可檢舉,個人則由當事者檢舉。) 禁言30
日;情節嚴重加重處分。
3. 未經同意轉出或轉入他人文章包含網址連結、截圖等呈現內文。(採當事者檢舉
) 處禁言30日。上述情況,惡意、累犯者加重處分180日。
4. 任何轉入文章(不含自己文章),新聞及發表新聞等需附60字心得(文章內推文需
全數刪除)。違者處禁言30日。上述情況,惡意、累犯者加重處分180日。
5. 無分男女,請勿在本板張貼"徵友性"文章,此點非常重要請大家注意。處禁言
30日。上述情況,惡意、累犯者加重處分。
6. 禁止發表一行文、字數未滿60字之文章、注音文、商業廣告(買賣)文、未經板
主同意之個人作業問卷、各種需見面徵求。但經板主審核通過學術研究面訪不在此
限。單ID每日限發5篇文章。違者處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
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7. 禁止發表任何與本板明顯無關、鬧板、討噓文章、以新開方式延續已刪文話題但
沒頭沒尾讓人看不懂之文章,亦禁止發表易生爭議,意圖引發不同族群或群體間紛爭
。視情況給予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
規加重處分。
8. 未經同意請勿公布他人未公開的使用者資料(採當事者檢舉) 。視情況給予警告
、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9. 請勿以[公告]形式發文或是回復[公告]文。站規保障開放板務討論,討論板務時
請用[板務]標題。違者處禁言30日。上述情況,惡意、累犯者加重處分。誤回板主公
告或非惡意者,給予警告。惡意、累犯者加重處分。
10. 使用者於禁言期間,請勿分身帳號於板上發言。經帳號部判定同使用者從判定日
期開始兩帳號重新計算禁言日期,禁言中使用者續以其他帳號違反板規者,經帳號部
判定同使用者兩帳號連坐處分。
11. 干擾條例(當事者檢舉)
I. 不可於不同文章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或無關文章推文,影響板面討論。
II. 禁止多次在不同文章內針對其他板友引起無關文章爭論、偏離文章本意爭
論,致使原作者文章失去討論功能。經作者以修文方式清楚明顯提醒仍不改善者,
視為違規。
依情節輕重處視情況給予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
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是否偏離抑或尚在文章主旨討論範圍由板主認定。)
12. 關於女生權益免費或公益活動宣傳,需經板主審核。才可發表。(非屬特定廠商
謀利性質之女性相關活動文章)每項活動只可發表一次宣傳文。視情況給予30日或以
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13. 禁止刻意宣傳個人部落格、相簿或與本板事務無關網址,(疑似程度由板主裁定)
。視情況給予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
規加重處分。
14. 禁止挑動看板間紛爭以及他板事務帶入本板、發言針對特定板友意圖利用看板進
行公審。且勿發文攻擊特定板友,以回覆方式但內容無關主題討論進行上述行為。不
可於推文處引用他板文章代碼、網址連結,用以攻擊板友。視情況給予30日或以上禁
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15. 禁止刪除/修改他人推文,經推文者同意或推文者要求不在此限。視情況給予30
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16. 發表文章請使用系統設定之分類,或自訂分類(但需二字表示)。無分類之文章一
律刪除,轉錄文章請大T修改標題,否則視同違規。視情況給予警告、3日,7日,30日
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17. 發表問卷文遵守問卷文規範。規範如下。
I. 僅提供學術研究,因此商業資訊收集等一律禁止。
II. 需經一位板主審核,來信及發文時請提供以下資訊:
*就讀學校科系、指導教授名稱、研究生姓名、研究主題。
III. 一文僅能發一次。每天板內限定一篇問卷文,發表前請自行查閱當天板上文
章。
IV. 未避免廣告宣傳之嫌,研究主題不得為特定店家、品牌。
i.例1:FB使用習慣調查 (不通過)
ii.例2:網路社群使用習慣調查,包括FB、G+、噗浪等 (通過)
V. 若需面訪等學術研究,來信時請提供在學學生證正反面照片/圖檔。
違反以上規定板主視情況給予刪文及30日或以上禁言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
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所有板規內文章包含推文。
水桶以3日,7日,30日,180日,永桶為限。
於本板累積警告2次以上者將水桶7日以上。警告3次30日,警告4次180日,警告5次以上永
桶。警告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判決盡量採判例制。以最近判決為主。未來判決,及檢舉未成案會收入精華區。
未來判決會盡力以過去板主判例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