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0-21 00:22:03 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結果司法院釋字第 490號解釋說:「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
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
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但就算男女生理上有差異,女性不適合從事戰鬥兵種,也可以從事較
無須耗費體力的替代役,這才符合男女平等原則,不是嗎?